人身保险原理是什么?
(一)定义:经济的角度:是一种财务调解制度。通过此种制度,面临特定的意外事件的个人向一个储备库提供一定资金。当被保障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可以从储备库中获取补偿基金。按此观点,保险是基于储备库资产上的一种或有要求权合同。法律的角度:是一种协议。即一方缴纳约定的费用给另一方,以换取在协议(保单)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死亡、生病或其他的失能(一些情况下,生存至所述时间),保险人同意给付约定的金额。
(二)大数法则:风险性质类似(如死亡),暴露单位越多(如被保险人越多),则观察损失经验与预期损失经验的差距就越小。保险经营基础是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可将投机因素减至最低程度并减少每年损失变动的幅度并不表示对特定个人的损失预测会比较可靠,而是风险单位越多,若其他情况相同,则团体整体的损失经验率越能预测。就理论而言,若被保险人人数多到大数法则的应用近乎完美,在没有巨灾发生的情况下(如战争或传染病),则实际上在给定期间内有关损失估计精确性的所有不确定性将可排除,大数法则相同的平均损失N1000不同的标准差N越大,标准差越N100N10平均损失。
(三)承保的风险事故的性质:对于非寿险形态的保险,风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大多数的情形下不发生;对于寿险,所承保的风险--死亡,在某一年内是不确定的,但死亡率随年龄而增加直到最后几乎确定,长期寿险必须累积足够的资金满足给付。对于健康保险,短期风险类似于非寿险;长期,承保风险随时间而增加,必须收取持续上升的保费或累积足够资金来满足团体中被保险人年老时较高的赔付在积累基金时,必须考虑寿险的特点寿险经营的特点。
此外,(1)从社会角度看,人身保险是一种资金积累工具。从社会角度看,人身保险是对付由于未老身故和丧失工作能力造成不确定损失的资金积累工具,它是通过把许多个人的风险转嫁给保险组织来实现的。(2)从个人角度来看,人身保险是一种合同。根据一个约定的对价,称之为保险费,一方(保险人)同意在发生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其他约定事故时给付另一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规定的金额。其他保险所承保的损失事件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人寿保险所承保的损失事件(死亡)在某一年内发生是不确定,但死亡概率会逐年递增,最后会变成一个确定事件。因此,一份人寿保险单向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不仅需要对付每年的死亡风险,而且还要积累一笔基金,以便对付最后肯定会提出的死亡保险金给付申请。首先,参加人寿保险的人的年龄并不相同。一般来说,年龄小的被保险人比年龄大的被保险人生存更长时期,公平原则要求保险费按照保险单出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来分类,年龄大的被保险人应缴付高的保险费。其次,公平原则要求费率厘定要考虑保险单的种类。最后,经验表明,使用缴付相同保险费(年均衡保险费)的方法是合理的。从数学上分析,一份长期的人寿保险单可以看作是由一系列的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组成,每年的纯保险费恰好抵补每年所提供的保障。然而,由于死亡概率随着年龄增加而增加,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的保险费也会逐年增加,以致最后变得不堪重负,一些健康的被保险人会终止保险。因此,长期寿险通常使用年均衡保险费方法。如果这两种方法在计算费率时都使用相同的利率、死亡率和费用假设,那么它们的费率在数学上是等值的。使用年均衡保险费方法意味着初期收取的保险费大于同时期支付的死亡保险金和费用。
人身保险原理: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体的健康、身体完整及寿命长短做为保险所要保障的客体,将生病、死亡/存活、受伤害作为要防范的风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以此造成的经济困难。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在种类上大致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人身保险原理既是一种财务调解制度,也是一种资金积累工具,而且还具有种类繁多的特点。此外,在关注人身保险原理以外,您还可以留意以下几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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