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新疆全面启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在全疆范围内推行“统一保险方案、统一理赔流程、统一事故预防”的“新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通过建立覆盖电梯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权人、电梯维修保养等各个环节的电梯责任保险制度,扩大投保覆盖面,实现优化保险保障,提高保险赔偿标准、降低保险成本的统保目标。
这一项目由自治区质监局组织实施,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指导监督。此前,经过招投标最终确定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专业保险经纪服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保。
新疆质监局局长刘新胜在当天的启动大会上说,新疆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推出,是新疆质监系统强化电梯安全监管,创新电梯监管模式的新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梯在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中应用越来越广泛,截止2014年11月,新疆在用电梯数量已达37000余台(包括兵团5000台),年均增长幅度20%以上,仅2014年全区新安装电梯7000余台。电梯行业的特点是责任主体复杂,涉及到生产、使用、维保、物业等多个主体,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存在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受害人的损失由谁来赔付的问题,要等到事故责任分清以后,才由责任承担者来赔付,而这个时间比较长。这样就容易产生纠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针对这个“老大难”问题,新疆电梯责任统保示范产品实现了一大创新,即“一人投保,多方受益”,电梯的使用人、维保单位、管理人等任意一方投保了统保示范产品,上述各方都自动成为被保险人,这样就避免了在电梯出险后因为责任不清,而导致保险拒赔的情况发生。同时为保证保险的理赔时效,设计了“先赔偿后追责”的赔偿原则,无论事故的责任方是谁,都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再去向相关责任方追偿,保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给受害者解决赔偿问题。
根据新疆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保险方案条款显示,无论是停电、火灾和爆炸事故以及电梯超速、超载、坠落、超越行程的保护、运动部件伤害、不平层、安全保护失灵、轿厢意外运动等原因,而导致的第三者跌落井底、夹伤、夹亡、摔倒等伤亡事故,包括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会得到赔偿;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电梯故障或电梯安全事故意外的其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乘客在轿厢中滞留超过一个小时的,也会得到赔偿。
据了解,新疆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基础保费价格为一部电梯每年150元,附加保费有雇员伤害责任险10元每部和放弃代位追偿权10元每部,在此基础上每台电梯的保费视其类型、使用场所、使用年限等因素而有所浮动。
据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特种设备风险部经理达金勇介绍,根据测算,一部电梯投保额根据不同状况投保额大致在105—432元。一旦发生事故,每部电梯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3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80万元;乘客被困电梯轿厢内达1小时以上,可获赔200元。
凡投保新疆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的电梯,即会在其轿厢内醒目位置张贴“电梯保险标志”,电梯是否参与统保,看有没有保险标志就知道。
自治区质监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质监部门、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对电梯责任保险的认识水平和认可程度,增强安全保险意识,促使其在自愿基础上积极参保,努力使全疆的电梯应保尽保,发挥保险的社会救助作用。
慧择提示: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新疆推行的电梯责任险一部电梯一年只要交纳105-432元的保费,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个人最高可获得80万元赔偿。乘客被困电梯轿厢内达1小时以上,可获赔200元。这一举措为推动风险管理、促进企业发展、惠及小区各族居民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