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意在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制度。
《意见》明确,建立养老保险补偿机制,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标准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达全国中上水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补偿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慧择提示:为了进一步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湖北省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并对失地农民的补充进行优先足额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