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相关人员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年一次性缴费,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
新的个人缴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自乌鲁木齐2008年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民张颖就一直给母亲交钱参保。对于这次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她说:“还是很划算,报销的多。”
具体报销标准为,参保城镇居民患病后,年度内住院费用累计在9万元以内的,一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85%,个人自付15%;二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70%,个人自付30%;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55%,个人自付45%。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后,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可再次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按50%予以补助;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按55%予以补助;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按60%予以补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65%予以补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不管花了多少钱,都在大病报销范围内。
目前,乌市59.2万人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2015年乌鲁木齐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高,需要参保的居民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凡是参加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自然享受大病保险报销的资格,且大病保险二次报销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