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给车上保险是每个车主都会做的事,因为车子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出险,一旦出险,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如果新车购买了车险,但在未上牌照的情况下出险了,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呢?下面为您介绍保险案例。
无牌汽车出险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日前,市民吴先生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5000余元的车辆保险,主要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0时起至2015年9月30日24时止。
10月1日12时10分许,吴先生驾驶该无号牌轿车沿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三车相撞的事故。交通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处理意见,认定吴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先生立即与保险公司联系赔付问题,保险业务员一听吴先生的车还没上车牌就出了事故,马上就说不能理赔,并拿出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指着其中的几行让吴先生看。“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由此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已经购买了车辆保险,为啥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不赔偿?为此,吴先生对此不服,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院说法
经仲裁庭开庭仲裁,最终裁定保险公司仅赔付吴先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不予赔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即保险条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由此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是否应认定有效的问题。
由于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必须尽到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才能有效。因此从法律上看,这类案件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尽到说明义务,如果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如果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则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必理赔。
慧择提示:无牌汽车出险需要理赔吗?综上所述可知,汽车如果没有牌照,出险后是不能获得理赔的。保险在投保过程中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人们在投保过程中需要多加注意,否则会引发一系列的麻烦。
无牌汽车出险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日前,市民吴先生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5000余元的车辆保险,主要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0时起至2015年9月30日24时止。
10月1日12时10分许,吴先生驾驶该无号牌轿车沿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三车相撞的事故。交通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处理意见,认定吴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先生立即与保险公司联系赔付问题,保险业务员一听吴先生的车还没上车牌就出了事故,马上就说不能理赔,并拿出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指着其中的几行让吴先生看。“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由此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已经购买了车辆保险,为啥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不赔偿?为此,吴先生对此不服,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院说法
经仲裁庭开庭仲裁,最终裁定保险公司仅赔付吴先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不予赔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即保险条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由此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是否应认定有效的问题。
由于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必须尽到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才能有效。因此从法律上看,这类案件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尽到说明义务,如果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如果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则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必理赔。
慧择提示:无牌汽车出险需要理赔吗?综上所述可知,汽车如果没有牌照,出险后是不能获得理赔的。保险在投保过程中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人们在投保过程中需要多加注意,否则会引发一系列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