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推动激活失效保单
新华保险业务人士表示,几种情况都有可能造成保单失效:一是投保人因职业、工作、家庭住址等因素变化,没有及时与保险公司方面取得联系,而造成保单失效;二是投保人无力续缴保费;三是投保人耽误或忘记缴费日期;四是投保人因个人原因不准备续保,或打算选择其他替代性产品。
8月初,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指出,新一轮清理的对象定为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生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缴费期为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按照保监会的部署,第一阶段清理的主要是短期失效保单,第二阶段清理的重点为长期失效保单。
幸福人寿业务人士表示,客户申请保单复效时,需要提供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户名为投保人的银行卡/折复印件以及保险公司指定填写的其他资料即可,如需委托他人办理,则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据媒体人了解,包括新华保险、幸福人寿、民生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在前述《通知》下发后至今的一个季度内,均以活动的方式普及“保单复效”的概念,以促进进入“休眠期”的保单被再度激活。
大量保单依然“静默”
即使如此,仍有大量保单就此“静默”。保险公司人士表示,除了通过开展活动普及复效知识外,相关部门人员会对一些保单进行资料信息核对和筛查,尝试联络投保人了解情况。
据介绍,因为通讯方式变更而无法取得联系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之一,保险公司会尝试通过其他办法,甚至委托人员实地查找。而如果遇到投保人耽误或忘记缴费,保险人员则会尽力争取说服其续费。
“一些投保人不了解保单复效的意义,认为可能要缴纳滞纳金,而缺乏补缴复效的动力。”中国人寿承保部门人士表示,实际情况是,很多保险公司都正在针对失效期两年内的保单进行全额免息复效,这意味着走这样的手续,投保人并不用承担保费外的开支。
尽管如此,保单失效还是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多余动作”。一是在保单失效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二是在保单失效两年内,虽然可以申请复效,但复效后的一年或180天内,需重新核算健康观察期;三是复效过程中需要对投保人重新做健康告知,必要时还需要再做体检,以确认是否需附加复效条件。
“针对失效期两年内的保单进行全额免息复效是行业内清理工作的一个亮点,如果能将保单激活,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好处。”前述中国人寿人士表示,“但仍有大量保单处于"无主"状态,可能投保人出国,或者忘记了保单,或者不想继续打理。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也很无奈。”
保障功能重于财务考虑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失效保单未能得到有效清理,这笔“呆坏账”带来的不仅是投保人财务上的浪费,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未来的产品设计都将因此受到影响。
保险公司人士提醒,对于失效保单来说,保障的功能并未完全灭失,如能掌握好时机对其进行复效操作,保障仍可还原,不建议投保人就此放弃。“最重要的是,保险的保障功能本就应该得到重视。保单复效的概念普及后,对于将来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的发展有好处。一些寿险保单缴费期长达一二十年,投保人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中断,并且超过复效期使保单失效,损失的保障价值比投资的价值更多。”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需要保险公司和客户双方共同维护。从合同关系角度看,保单如彻底失效,对于投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固然相对较大,但也会影响到保险公司在未来寿险产品设计方面的方案考虑和具体险种的销售策略。如果某类期缴产品的退保率和失效率都明显偏高,那么保险公司在策略调整时就会特别关注。
慧择提示:很多消费者认为保单失效后,那么这份保单就没有任何作用了,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对于失效保单来说,保障的功能并未完全灭失,如能掌握好时机对其进行复效操作,保障仍可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