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迎来新的调整。在今年,新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二为一,人们的养老保障将更加全面。
11月2日,从新宁县政府新闻办获悉,该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已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该办法从提高政府补贴、调整基础养老金等方面做出规定,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更好地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生活。
这次参保的范围规定,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政府将按年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领取人员7至9月调增的基础养老金,已于9月底全部发放到位。从10月开始,该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将按照新的标准实现按月发放。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新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二为一,并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此外,新宁县还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并适当增加补贴金额,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基本生活。
11月2日,从新宁县政府新闻办获悉,该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已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该办法从提高政府补贴、调整基础养老金等方面做出规定,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更好地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生活。
这次参保的范围规定,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政府将按年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领取人员7至9月调增的基础养老金,已于9月底全部发放到位。从10月开始,该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将按照新的标准实现按月发放。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新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二为一,并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此外,新宁县还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并适当增加补贴金额,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