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做法是,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在社会新闻媒体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实施公示。
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试行意见》已于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对有以下情形的欠费单位,可以实施社会公开告示。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 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确立,企业生产、经营仍正常运行,且已进入征收执法程序并查明欠费事实的;
■ 累计欠缴月份在3个月及以上且欠费金额较大;
■ 经市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征收职责,对欠缴单位采取查账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措施后目前仍有大额欠费的或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
慧择提示:上海市试行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示。社会公开告示内容主要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这一举措是对欠费单位的警示,也是征缴社保费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