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至7月,湖北保监局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长城人寿河北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3年12月,未按照规定对投保人进行回访。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文件、相关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湖北保监局认为,长城人寿河北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长城人寿河北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湖北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慧择提示:湖北保监局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投保人进行回访,保监局予以3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