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区农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 城乡之间医疗保健资源配置不合理
医术较高的医务人员多聚集在县城医院,农村大多数人经常利用的卫生资源是村卫生室或个体乡村医生,然而村里的卫生人员多半没有参加过正规的培训,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村卫生室没有必要的消毒设备。而农村患病的人有比较多,但由于政府在农村的设施和预防工作投资不足,难以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县级的卫生医疗机构,除县级医院外,还有中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计划生育指导站,以及地方病和传染病防治机构等,这些机构大多都自成体系。因此,必须打破部门体制限制,促进城乡医疗卫生资源的流动和重新组合。
(二) 山区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不稳定
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对合作医疗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合作医疗从国家政策变成了地方政策,这就使得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国家政策的“强制性”威力,主动性大大下降,没有足够的动力推动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施。再者,上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取消了强制性“合作医疗”项目,这一政策与国家扶持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因而加大了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难度。
(三)山区农村医疗缺乏法律保障
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因此农村医疗迟迟不能走上正轨。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合作医疗的性质不能准确地确定下来,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也难以定位,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农村医疗保险立法必须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需要,如果不能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以强制为原则,必然会引起农民反感。
二、推进山区农村医疗保险的对策
(一) 从资金上给予保障
2002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到2010年在全国确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落实好这项工作,国家财政首先要在资金上予以扶持,加强对农村医护人员的培训,并把支持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建设放在重中之重。
(二)从机制上予以保障
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筹集资金数额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不足的问题,难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应采取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应注意将经济困难户也纳入到社会保险范围内。如何确定合理的分担比例使社会医疗保险机制有效良性运行又不至于使个人产生极大的负担感呢?首先,中国农民收入很低,农民个人负担社会医疗保险方面应尽量减少,最好控制在每人每年5元到10元之间。如果负担过高,农民就不会愿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那么其社会保障的功能就会丧失。其次,政府投入的部分中,一部分由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的部分一定要到位。
(三) 从人才上予以保障
人才问题是制约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瓶颈,农民看病最讲究实惠,最大的愿望是就医方便,少花钱,治好病。然而,这种要求与现实条件下我们所能提供的服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关键是缺乏能够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2003年底,全国乡镇卫生院拥有卫生技术人员90 .6万人,其中大学本科学历的占1 .6%,大专学历的占17 .1%,中专学历的占59 .5%,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占21 .8%.大专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又主要集中在交通便利,经济相对发达,医疗条件较好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而面向最广大农民群众的一般乡村卫生所高学历人才微乎其微。由于农村条件的限制,城乡差别的影响,靠分配、派遣的方式已不可能解决农村人才缺乏问题。因此,国家应出台“高等医学院毕业生到农村服务提前转正定级提高工资的”优惠政策,鼓励高素质卫生人才向农村流动,以解决农村卫生人才缺乏问题。
(四)从信息上予以保障。
现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统是保障新农合有效远转的手段和平台。建立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库,把推广计算机信息技术作为申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之一。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普及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HIS(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村级卫生室微机管理建设,完善管理平台和信息数据系统,逐步实现包括门诊统筹在内的新农合网络传输和网上监控,以信息化促进新农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五) 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农民大病统筹工作改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不能低于30元/人,其中县财政补助10元,乡镇财政补助5元,农民筹资15元。要真正让农民看得起病,看好病,使医疗服务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取信于民,达到保障和增进农民健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