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智利早在19世纪早期就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财务支出不平衡、待遇不平等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那么改革后的智利养老保险新制度有哪些特点呢?
早在1924年,智利就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私营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员工提供养老保障,1952年这个制度开始正式采用现收现付财务模式。归纳起来,这个制度具有两大特点:第一,以现收现付方式筹集资金,不同类型机构的员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有所不同;第二,形成了针对不同群体的养老金计划,每一个养老金计划管理机构都有相对独立的投资运营权。这一制度对智利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以及制度管理问题的不断凸显,智利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并最终在20世纪70年代陷入了严重财政危机,缴费率不断上升,雇主和雇员不堪重负。
为了摆脱危机,在皮诺切特军政府的强力推动下,1979—1980年智利议会通过2448号法令以及3500号法令废除原现收现付制,引入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新制度从1981年5月开始正式实施,改革的基本内容为:为每个雇员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雇员缴费全部存入个人账户;成立私营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负责对个人账户养老基金进行管理;雇员自由选择afp,退休时养老金给付由个人账户积累资产转化为年金或按计划领取;成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管辖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局(safp),负责对afp的监管,并且由政府对最低养老金进行担保。
根据改革方案,198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所有正式部门雇员(军职人员除外)都要加入新制度,自雇者和非正式部门的从业人员则可自愿。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为了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原体制内的老雇员和在1983年前加入养老金计划的成员,智利政府允许他们自由选择转入新制度或继续保留在旧制度之内,但是,一旦加入新制度,就不能返回旧制度。这意味着改革将会有一个很长的过渡期,在终止原体制下最后一批退休者养老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期内(大概有65年的时间),新旧两个制度将平行运转。
针对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需要解决的转制成本问题,政府通过发行“认购债券”的方式,对原体制转入新体制的参保人以往缴费记录所形成的养老金权益进行确认,为雇员退休时提供一份标准养老金。这种认购债券对许多雇员来说,其价值比原有制度下的养老金承诺大得多。凡是1980年11月之前5年内向旧制度缴费满12个月的参保成员都有权利获取认购债券。改革后,旧体制下分属于32个养老金计划管理机构的养老金计划统一归入名为“标准化研究所”(inp)的社会保障机构来管理。
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进程中,1981年智利的养老金私有化改革无疑占据着一个重要位置。它是世界第一个对传统现收现付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建立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完全积累制模式养老金计划的国家。智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局局长胡利奥·布斯塔曼曾自豪地说:“智利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已成为智利出口的名牌产品”。
改革后的智利养老保险新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雇员承担全部养老保险费,雇主不需要承担供款义务。雇主每月将雇员的缴费(工资的10%)从工资中扣除,并存入雇员选择的afp管理的雇员个人账户中去。参保成员可以在10%的基础上自愿附加缴费。在养老保险缴费和投资阶段智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领取养老金时征收。除了10%的缴费外,雇员还要向afp缴纳一定的管理佣金,其中一部分用于伤残和遗属两项保险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弥补afp的管理成本,并为其提供利润来源。
养老金给付水平取决于雇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预期寿命以及折现率等因素。一般情况下,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龄为男65岁、女60岁。同时,雇员可以在个人账户储存额能够保证的个人养老金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或达到社会最低养老金1.1倍以上时申请提前领取养老金。个人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既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的资金继续存放在afp,按月领取,未领取部分继续参与投资,以后领取金额可以随回报率高低调整;也可以用个人账户储存额向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按月领取年金,直至死亡;还可以采取临时提款加终身年金的方式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留在afp,另一部分转入人寿保险公司。
政府担任私营养老金体制的担保者和监管者的角色。具体而言,政府应当为最低养老金、养老金最低回报率以及若干特殊情况(如afp或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下对养老金待遇提供担保和保障。同时,还应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转制定相应法规和进行监督指导。
除了上述特点之外,智利养老保险新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其私营化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和管理机制。在新制度下,智利将养老保险缴费的征集、个人账户的管理以及基金的投资运营等均交由afp负责,同时允许参保成员“用脚投票”,自由选择和更换afp公司。根据3500号法令规定,afp公司是以管理养老基金并提供退休金为唯一目标的私营机构,它在注册资本金、经营活动范围、投资政策、信息披露等方面都要符合政府的监管要求。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资产分离与基金资本化。法律规定afp管理的养老基金必须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个人账户内的养老金资产由托管银行保管,以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基金资本化是指不将个人账户上的养老基金视为“储备金”,而是全部作为“资本”在相关市场上进行投资,使其得以保值并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收益。afp按照股票和债券的不同比例提供a、b、c、d、e五种投资组合。参保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需求进行选择。
最低投资回报率、收益波动准备金和强制储备金。智利政府要求afp对其所管理的每种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做出最低收益保证,取下述两者的较低者:过去36个月所有同类养老基金的平均实际年收益率减去4个百分点(对于a组合或者b组合)或2个百分点(对于其他类型的组合);过去36个月所有相同类型基金的平均实际年收益率绝对值的50%。如果某个afp的实际投资回报率低于最低投资回报率标准,则须用收益波动准备金和强制准备金弥补。
佣金结构。afp的经营利润来源于向养老基金参保成员收取的佣金,佣金的征收基数可以是个人缴费工资,也可以是个人账户余额或者个人账户转移资产等。依照法律规定的佣金结构,每家afp可以自行设立各自的佣金收费水平,但是,对同一家公司内的全部参保成员,征收标准必须是统一的。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将投资标的限制在政府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股票、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外证券产品以及少量的风险投资产品,还明确规定投资于每种金融投资产品的最高资金比例限制。同时,政府还实行养老基金投资产品风险评级制度。政府还规定涉及养老基金投资产品的交易都要在正式的二级市场内进行。
正是高效而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模式使afp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在新制度建立后的25年里,养老基金的平均实际年收益率为10.2%,远高于新制度刚建立时4%~5%的预期。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改革后的智利养老保险新制度主要具体多方面的特点。其中包括养老金给付水平取决于雇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预期寿命以及折现率等因素、政府担任私营养老金体制的担保者和监管者的角色等。此外,智利养老保险新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其私营化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和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