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年年两全保险B款条款1、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锦绣年年两全保险B款条款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周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锦绣年年两全保险B款条款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锦绣年年两全保险B款条款4、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锦绣年年两全保险B款条款5、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出生满28日至54周岁(含54周岁),身体健康,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锦绣年年两全保险B款条款6、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锦绣年年两全保险B款条款7、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从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保险期满时,我们分别按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锦绣年年两全保险B款条款8、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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