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恒宝两全保险保障利益:一般身故保险金
保额:保险金额*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10.4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150%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保单周年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0%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信泰恒宝两全保险保障利益: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额:保险金额*3。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保单周年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15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保单周年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信泰恒宝两全保险保障利益:交通意外特别身故保险金
保额:保险金额*5。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保单周年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0%给付交通意外特别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信泰恒宝两全保险保障利益:满期保险金
保额: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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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重疾保额可以灵活选择 | ||
*全面涵盖30种以上的重疾 | |||
*保费给付 利益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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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返还——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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