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海南省将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统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海南省明年起将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以及待遇。此外,低保对象等不设医疗保险缴费起付线,这将有利于参保人更好的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