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宏磊股份发布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戚建萍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决定指出,戚建萍在2013年宏磊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在未披露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
知名证券律师向媒体表示,结合公司公告及监管层相关公告和决定,可以认定宏磊股份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媒体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律师认为,根据宏磊股份信披文件、浙江证监局监管决定、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及2014年最新的两份监管措施决定,可以认定宏磊股份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宏磊股份、戚建萍等违法主体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等,管辖法院是杭州中院。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宏磊股份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2日期间买入宏磊股份,并在2013年4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宋律师还表示,根据2014年最新的两份监管措施决定,宏磊股份在立案后仍持续信披违规,证监会可能一并予以处罚,因此,索赔条件有望进一步扩大。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宏磊股份的持续违规行为严重危害投资者利益,也影响了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证监会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投资者索赔条件有望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