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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见6.1)及子女(见6.2)投保本附加险。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 天,在保险期间内您不可以解除合同。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6.3)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见6.5);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6.6)、跳伞、攀岩(见6.7)、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6.8)、摔跤、武术比赛(见6.9)、特技表演(见6.10)、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6.11)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6.12)期间;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6.13)导致的延迟除外。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在3 天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见6.14)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 年不行使而消灭。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 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2 效力终止 当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5.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合同内容变更; (2)地址变更; (3)争议处理。 6.释义 6.1 配偶 指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6.2 子女 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出生30 天后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6.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6.5 医疗事故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6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7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8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6.9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10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6.11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6.12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6.13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14 医院 指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 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通知您,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平安附加极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表 (每份) 单位:人民币元 被保险人 基本保险金额 首个1000 元 以后每1000 元 本人 3.00 0.75 配偶 3.00 0.75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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