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健康险草案》),允许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实行费率浮动管理,而团体健康险产品则被允许实行条款参数可调管理。这是首次在人身险产品中允许实行费率浮动。
《健康险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可在备案或审批的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被保险人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产品费率。“条款参数可调”指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基本条款基础上,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合理调整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除外责任、责任等待期等条款参数,并计算相应的保险费率。条款参数调整后,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也不得增加。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健康险草案》同时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保证续保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在投保单上明确提示保证续保的有效时间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费率时,应提前30天向投保人寄送通知书,同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费率调整应针对整个投保群体合理确定未来的新费率,不得针对单个被保险人的个体情况调整费率,调整后的新费率只能适用于未来的保费。
此前,“费率市场化课题组”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寿险费率市场化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可能会首先开放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定期保险等非利率敏感型产品。
一位参与“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课题组”的某公司总精算师对《39健康网》表示,虽然技术上已没有问题,但何时正式实行费率市场化,将由保监会来决定。
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此前表示,目前保监会之所以对费率严加监管,是出于保护消费者的考虑。实行费率市场化,“定价可以全部放开,但保监会对于准备金的提取则要严加管控。”而费率市场化步伐随着新生命表的出台,也有加速的迹象。
一位参与编制生命表的专家则表示,新生命表的使用模式将采用放开定价而评估责任准备金的模式。此模式被认为是对费率市场化的一种尝试。
不过,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业内对“费率市场化”并没有表现出太大的热情。毕竟费率市场化要与条款市场化同步进行,需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完善的监管法律系统以及市场行业主体运作规范,而现在还有很多公司仍主要靠打“价格战”来占领市场。
同天,保监会还发布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统一承保。投保人为法人的,只能由其法人所在地或者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不是法人的,只能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