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4月偿付能力第二代分类监管向产险业征求意见后,新闻媒体者昨日从保监会获悉,保监会近日再分类监管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反映险企全部风险状况及对应的资本充足状况的分类监管,保监会将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指标,按风险高低将险企分为四类。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偿二代”建立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组成的“三支柱”整体框架,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是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最全面、最综合的偿付能力评价指标。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分类监管的评价内容、评价类别、评价方法、监管政策和措施、运行机制等进行了规范。在评价内容方面,分类监管对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进行评价,然后结合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在评价类别方面,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按综合风险的高低分为A、B、C、D四类,A、B类公司是风险小的公司,C、D类公司是风险较大和严重的公司。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保监会对险企“偿二代”进行评级分类监管,而且还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管理。相信在保监会政策管理下,将会促进很多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更和谐、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