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3日傍晚6点半,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229省道顾高镇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骑着电瓶车的被害人许国华被后方驶来的汽车撞倒,不幸身亡,肇事车辆当场逃逸。
由于事发突然,加之天色已晚,现场证人仅能描述出车辆外形、颜色,却无法提供肇事车辆牌号。通过调阅沿途道路监控,一辆小客车引起了公安民警的关注。
事发前10分钟,该车经过顾高卡口时外观完好,而在事发后20分钟,前方10公里处的探头再次捕捉到了这辆车的行踪,可以明显地看到保险杠右前部明显缺损。
由于可疑车辆外形、颜色与证人反映基本一致,事故发生时该车正好途经,且保险杠发生明显损坏,公安民警怀疑这就是肇事车辆,遂电话通知驾驶员黄建霞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当天晚11时许,黄建霞驾车来到公安机关。
然而,他的陈述却有些蹊跷:“当时我开车经过顾高镇附近,天已经黑了,突然听到车子右侧有响声,碰倒了停在路边的一辆电瓶车,我看电瓶车旁边没有人,就开车走了。我刚才来交警队的时候,因为打瞌睡,不小心撞上了路边的树桩。”
尽管黄建霞并不承认撞了人,但由于有证人陈述、前后路段的监控截图以及扣押到的嫌疑车辆,公安机关以黄建霞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我碰的只是停在路边的电瓶车,并没有撞到人。”检察官提审黄建霞的时候,他一口咬定事发时只碰到了电瓶车,而车旁没有人。
“公安人员有没有带你指认现场?”检察官追问。
“指认过的,但我以前没来过这里,当时晚上天黑,我也不知道具体是在哪碰的。”黄建霞始终否认撞了人。
看来,这将是一起“零口供”案件了,而办理这样的案件,对证据的把握必须慎之又慎。回到办公室,检察官再次打开案卷,细心审阅,心里的“问号”却越来越多。
首先,由于天色昏暗,现场证人未能看清车辆牌号,事发路段也没有监控录像,指控黄建霞肇事的直接证据并不充分;其次,在事发前后半小时内,尽管嫌疑车辆两次出现在监控视频中,其间车辆保险杠发生破损,但这与许国华被撞身亡一案是否是同一起事件不能确定;第三,黄建霞声称其在投案途中又一次发生事故,相关原始证据可能已遭到破坏。
尽管黄建霞嫌疑很大,但办案不能感情用事。检察官认为,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尚不到位:现场散落物没有与嫌疑车辆进行分析比对;嫌疑车辆上有无被害人血迹、被撞电瓶车油漆痕迹等关键证据,也没有及时调取。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还不足以定案。3月20日,姜堰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黄建霞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时,检察官并没有松一口气。面对家属的质疑,黄建霞到底是不是肇事者?还能不能为被害人伸张正义?
检察官及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安抚,又向公安机关列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对现场提取的车辆碎片、撞击痕迹等进行进一步鉴定。
随后,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刑侦技术人员再次对嫌疑车辆进行了实地查验,一个小小的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在车身右侧有一道浅灰色的剐蹭划痕,可在保险杠与之相连的部位,却光洁无损。按常理,被撞物体应当先与保险杠接触,不可能不留下任何痕迹。再经仔细比对,保险杠漆面光洁度、颜色等与车身有一定差别,难道事发后犯罪嫌疑人做了手脚?
检察官当即要求侦查人员传讯黄建霞,眼看无法掩饰,他只得如实交代。原来,在撞上被害人后,黄建霞先是继续向前开,很快出现在了前方监控视频中。随后,他在路边一家汽修店更换了保险杠,可就在这时,公安民警的电话也到了,通知他前来接受调查。
这下可怎么办?黄建霞也慌了,不换保险杠吧,那可是证据确凿;可换上新的保险杠,明显是事后掩饰,怎么办?思来想去,自以为聪明的他先是更换了保险杠,随后在投案途中故意将车撞上路边树桩,“炮制”新的痕迹,企图干扰调查取证。可没想到在检察官这里,还是露出了马脚。
在黄建霞的指认下,侦查人员很快在汽修店找到了被调包的保险杠。经鉴定,事故现场提取的碎片正是来自于这个保险杠,且上面的黑色附着物与从被害人电瓶车上提取的油漆成分相同。
很快,公安机关再次将黄建霞提请批准逮捕。5月13日,姜堰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7月24日,黄建霞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自作聪明的肇事司机,把车辆上损坏的保险杠进行调包,企图逃避刑事追究,但最终被公安人员发现马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提醒广大车主,在遇到交通事故时,依法做事,遵法守法才是最关键的。那些企图以小聪明躲避责任的肇事者,最终仍会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