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7月起,“以房养老保险”试点在上海、广州、北京、武汉四个城市已经正式启动,但是实际推广还存在不小的困难。保险公司与老人们的反应不一,有人认为这种养老方式不可取,也有人对此表示质疑。
“以房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在该模式下,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据了解,目前开展的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和“非参与型”两类。“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增值收益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据观察,“以房养老保险”试点推行起来还有不小难度。
首先,表现在观念上。应该说,“房产留给子女”的传统观念,是我国开展“以房养老”最大的争议之一。老人上了年纪,不把名下房产留给孩子,反而抵押给保险公司,是许多家庭不太能接受的。但在国外,这种门槛并不常见。“像在美国,个人财产的私有属性较强,没有房屋必须由子女继承的观念。尤其是对于和子女不在一起居住的老人来说,这种保险产品比较合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国军说。
其次,房屋估值难及房价波动等问题,是目前市场对“以房养老保险”认可度较低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房价走势不明朗,尤其是试点城市中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房价近些年来猛涨,下一步何去何从分歧较大。”中诚信国际保险分析师表示,开展“以房养老”业务的保险公司需对房价走势有一定预期,以便做成一个系数放进保险费率核算公式里,而目前市场预期的分歧成了此项业务的最大干扰。
最后,险企能否承担得了“以房养老保险”中的长寿风险,是众多保险公司态度谨慎甚至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据统计,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占到总人口的14.9%。“自我感觉寿命越长的老人,越倾向于选择以房养老,那么,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就越小,风险就越大。”王国军说。
中小型险企不太有能力和数据支撑‘以房养老’业务,大型保险公司基于产品线完整的考虑可能会去尝试。种种风险,决定了“以房养老保险”业务目前在我国还仅仅是处于探索阶段和小众化的尝试性产品。目前,我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养老压力加大,但养老保障体系却不完善,需要创新多种方式来丰富和补充养老保险体系,“以房养老”保险模式就是其中的一种。比如,对名下有两套房以上或是没有子女的、商业养老保险意识较强的老年人来说,是一项不错的选择。
实际上,“以房养老保险”在国外也只是小众产品。“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英国,虽然这项业务已经成熟、房产行业也比较稳定,但是以房养老的客户也并不多,基本都是中低收入人群。”悄然介绍说,这主要是因为英国的养老体制比较健全,居民的选择可以多元化。“以房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完善进程中的一种市场化有益探索,这点我们是可以通过市场所看到,但是开展这项试点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卸下养老责任。开展此项业务,也有利于保险业发挥优势,更好地参与养老服务业,也增加了老年人对于养老的选择机会。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房屋估值难及房价波动问题、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保险公司将要面临的风险等都说明了以房养老的全面推广存在难度。但是,我国未来社会对养老的压力正在不断增加,以房养老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补充有必要大力推广。
“以房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在该模式下,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据了解,目前开展的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和“非参与型”两类。“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增值收益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据观察,“以房养老保险”试点推行起来还有不小难度。
首先,表现在观念上。应该说,“房产留给子女”的传统观念,是我国开展“以房养老”最大的争议之一。老人上了年纪,不把名下房产留给孩子,反而抵押给保险公司,是许多家庭不太能接受的。但在国外,这种门槛并不常见。“像在美国,个人财产的私有属性较强,没有房屋必须由子女继承的观念。尤其是对于和子女不在一起居住的老人来说,这种保险产品比较合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国军说。
其次,房屋估值难及房价波动等问题,是目前市场对“以房养老保险”认可度较低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房价走势不明朗,尤其是试点城市中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房价近些年来猛涨,下一步何去何从分歧较大。”中诚信国际保险分析师表示,开展“以房养老”业务的保险公司需对房价走势有一定预期,以便做成一个系数放进保险费率核算公式里,而目前市场预期的分歧成了此项业务的最大干扰。
最后,险企能否承担得了“以房养老保险”中的长寿风险,是众多保险公司态度谨慎甚至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据统计,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占到总人口的14.9%。“自我感觉寿命越长的老人,越倾向于选择以房养老,那么,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就越小,风险就越大。”王国军说。
中小型险企不太有能力和数据支撑‘以房养老’业务,大型保险公司基于产品线完整的考虑可能会去尝试。种种风险,决定了“以房养老保险”业务目前在我国还仅仅是处于探索阶段和小众化的尝试性产品。目前,我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养老压力加大,但养老保障体系却不完善,需要创新多种方式来丰富和补充养老保险体系,“以房养老”保险模式就是其中的一种。比如,对名下有两套房以上或是没有子女的、商业养老保险意识较强的老年人来说,是一项不错的选择。
实际上,“以房养老保险”在国外也只是小众产品。“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英国,虽然这项业务已经成熟、房产行业也比较稳定,但是以房养老的客户也并不多,基本都是中低收入人群。”悄然介绍说,这主要是因为英国的养老体制比较健全,居民的选择可以多元化。“以房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完善进程中的一种市场化有益探索,这点我们是可以通过市场所看到,但是开展这项试点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卸下养老责任。开展此项业务,也有利于保险业发挥优势,更好地参与养老服务业,也增加了老年人对于养老的选择机会。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房屋估值难及房价波动问题、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保险公司将要面临的风险等都说明了以房养老的全面推广存在难度。但是,我国未来社会对养老的压力正在不断增加,以房养老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补充有必要大力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