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援服务费用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业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服务,并向该救援机构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对该笔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后,由专业救援机构运送至适宜医疗机构治疗,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为限。
(二)转院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到医疗机构治疗后,根据其病情,由专业救援机构转运至更适宜医疗机构治疗,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三)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并经过治疗后,由专业救援机构送其回国或原居住地,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四)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后,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无人照料之随行未成年子女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的,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五)后事安排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身故,由专业救援机构运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处理后事,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六)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身故,由专业救援机构运送其遗体或骨灰回国或原居住地,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为限。
二、医疗费用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之日起五日内到医疗机构就医的,本公司对超过100元以上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O%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治疗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0%。
(二)上述医疗费用包括:
l、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天数以三十日为限;
2、手术费;
3、注射费;
4、药费;
5、检查费;
6、处置费;
7、输血费、输氧费;
8、会诊费;
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l0、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床位费。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上述费用仅限于在国内的治疗费用;出境旅游中上述费用限于在出境旅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治疗费用。其中国内的药费仅限于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国外的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
三、本公司为救援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和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之和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不是以人民币结算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一律按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五、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包括: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气胸、急性腹膜炎、急性胰腺炎、急性阑尾炎、急性胆管炎、脑出血、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脑膜炎、霍乱、鼠疫、流行性出血热、乙脑、流脑、埃波拉病毒感染。
六、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