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方姓读者致电媒体咨询,其爱人施先生上月初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第三方小腿骨折而住院。施先生本以为自己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因而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岂料,保险公司却以施先生“没及时养护车辆致使汽车刹车不灵”为由拒绝理赔。
但方女士称,由于其爱人工作繁忙,并没有固定时间去养护汽车,但若遇到汽车任何零部件发生故障的情况,施先生就会马上送去修车厂修理,从不延误修车时间。“又不是我们故意让刹车失灵的,这完全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
记者经过采访了解到,在以往的理赔案例中,有不少保险公司因为这个理由而拒绝埋单的案例。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对于投保物品,被保险人有义务对其质量、客观环境等进行实时观察,并有义务向保险人告知其风险变化等情况。如果因这类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要照单全收的话,保险公司的风险会很大。
因此类案件所能依据的法律文件并不充分,目前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各执一词。不过,判决结果以被保险人胜诉居多。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诸多此类无法可依的保险纠纷案件不胜枚举,《保险法》在最近一次的修改中也考虑到了很多因素,在此疾呼市场期盼已久的最新《保险法》能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