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公司工人保险制度是怎样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详细规定。该规定推行后,各地区都在工程施工前给工人购买意外保险,下面以山东省为例,为您详细介绍工程公司工人保险制度的投保。
山东省工程公司工人保险制度的投保规定如下
一、凡公司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1.50元/平方米。
五、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暂时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终止。在保险合同终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会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公司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七、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
八、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九、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公司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十、投保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给付手续: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2、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通知建设局安监站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3、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申请。
慧择提示:工程公司工人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社会化发展的必然产物。这既体现了工人这一社会群体越来越受到关注,也彰显了社会的人文化关怀。
山东省工程公司工人保险制度的投保规定如下
一、凡公司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保额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1.50元/平方米。
五、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暂时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终止。在保险合同终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会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公司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七、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
八、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九、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公司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十、投保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给付手续: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2、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通知建设局安监站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3、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申请。
慧择提示:工程公司工人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社会化发展的必然产物。这既体现了工人这一社会群体越来越受到关注,也彰显了社会的人文化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