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市场的问题不断涌现。为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持久发展,保监会开始严加监管。据调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因虚增利润问题被保监会处罚。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具体情况。
7月3日,保监会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保产险)下达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曝光太保产险存在“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两大问题。
媒体人注意到,虽然太保产险、当事人时任太保产险财务部总经理刘增波提出了陈述申辩,但保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太保产险开出40万元罚单,并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
2012年利润虚增近4000万
保监会称,经查,2012年,太保产险与多家汽车厂商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共发生服务费用8034.10万元,但在当年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中仅列支了4084万元,其余3950.10万元在2013年列支,导致2012年利润虚增3950.10万元 (税前),影响了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时任财务部总经理刘增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就“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太保产险、刘增波提出了陈述申辩,要求减免处罚,主要理由有:“未列支3950.10万元费用系2012年底无法准确计量和估计费用金额这一客观因素所致;未列支行为系客观因素造成,不属于“虚假记载”或者“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不应适用《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处罚。”
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保监会认为:“根据总对总合作协议,对应的咨询费能够可靠计量,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确认为2012年的费用并及时入账;上述未列支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有关报表或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导致有关报表或资料记载事项失真。”
保监会认为,对于太保产险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决定对太保产险罚款40万元;并对刘增波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保监会还表示,经查,太保产险还存在“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的问题,主要涉及案件不合理结案后重开的问题和案件不合理注销后恢复的问题。
保监会称,案件不合理结案后重开的问题为:“抽取太保产险某分公司重开案件163件,其中146件存在不合规结案的情况,即:公司在明知尚未履行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仍在补充资料的情形下,以小部分金额或零金额作结案处理,且案件重开审核过程中总公司也未进行有效监控。”
而案件不合理注销后恢复的问题为:“抽取太保产险某分公司注销恢复案件68件,其中60件存在不合规注销的情况,即:在被保险人明显没有放弃索赔权利、未取得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利的电话确认录音或书面声明材料的情形下,公司即以被保险人未提交索赔资料或联系不上被保险人等为由,擅自对赔案作注销处理,且案件恢复审核过程中总公司也未进行有效监控。”
媒体人注意到,太保产险方面就此提出陈述申辩称,已经采取纠正措施,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减免处罚。
对此,保监会认为,太保产险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已经造成了理赔违规,危害后果客观上已无法消除,并且太保产险是在现场检查以后才采取纠正措施,不足以构成《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决定对太保产险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保监会称,太保产险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决定对太保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对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虚增利润和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的问题,保监会加以警告并采取了相应处罚措施。而关于其负责人的申辩意见,保监会也并未采纳。这对于其他险企来说也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7月3日,保监会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保产险)下达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曝光太保产险存在“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两大问题。
媒体人注意到,虽然太保产险、当事人时任太保产险财务部总经理刘增波提出了陈述申辩,但保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太保产险开出40万元罚单,并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
2012年利润虚增近4000万
保监会称,经查,2012年,太保产险与多家汽车厂商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共发生服务费用8034.10万元,但在当年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中仅列支了4084万元,其余3950.10万元在2013年列支,导致2012年利润虚增3950.10万元 (税前),影响了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时任财务部总经理刘增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就“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太保产险、刘增波提出了陈述申辩,要求减免处罚,主要理由有:“未列支3950.10万元费用系2012年底无法准确计量和估计费用金额这一客观因素所致;未列支行为系客观因素造成,不属于“虚假记载”或者“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不应适用《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处罚。”
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保监会认为:“根据总对总合作协议,对应的咨询费能够可靠计量,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确认为2012年的费用并及时入账;上述未列支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有关报表或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导致有关报表或资料记载事项失真。”
保监会认为,对于太保产险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决定对太保产险罚款40万元;并对刘增波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保监会还表示,经查,太保产险还存在“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的问题,主要涉及案件不合理结案后重开的问题和案件不合理注销后恢复的问题。
保监会称,案件不合理结案后重开的问题为:“抽取太保产险某分公司重开案件163件,其中146件存在不合规结案的情况,即:公司在明知尚未履行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仍在补充资料的情形下,以小部分金额或零金额作结案处理,且案件重开审核过程中总公司也未进行有效监控。”
而案件不合理注销后恢复的问题为:“抽取太保产险某分公司注销恢复案件68件,其中60件存在不合规注销的情况,即:在被保险人明显没有放弃索赔权利、未取得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利的电话确认录音或书面声明材料的情形下,公司即以被保险人未提交索赔资料或联系不上被保险人等为由,擅自对赔案作注销处理,且案件恢复审核过程中总公司也未进行有效监控。”
媒体人注意到,太保产险方面就此提出陈述申辩称,已经采取纠正措施,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减免处罚。
对此,保监会认为,太保产险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已经造成了理赔违规,危害后果客观上已无法消除,并且太保产险是在现场检查以后才采取纠正措施,不足以构成《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决定对太保产险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保监会称,太保产险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决定对太保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对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虚增利润和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的问题,保监会加以警告并采取了相应处罚措施。而关于其负责人的申辩意见,保监会也并未采纳。这对于其他险企来说也有很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