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经济是呈现不断发展的趋势,保险行业也在不断发展,但是经济在发展的同时,保险诈骗事件发生率却在不断上升。近日,江苏省公布了江苏十大典型保险诈骗犯罪案例。这些案例主要是涉及车险方面的。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案例。
95%保险诈骗案涉及车险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综合考虑了地区分布、案件情节、作案手法、涉案金额、判决结果以及保险险种等因素,包括9个自然人犯罪案件和1个单位犯罪案件,覆盖了人身险诈骗、车险诈骗、团伙诈骗、单位诈骗等典型案例。媒体人了解到,人身险领域的诈骗案例虽然发案少,但涉及诈骗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犯罪分子采取先行购买保险再以故意杀害被保人或自残方式试图骗取高额保险金。如本次公布的一起自残案例,被保险人为骗取巨额保险金自行斩断手指,终因保险诈骗未遂被法院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以汽修企业人员为主的犯罪团伙是保险诈骗的重点打击对象。犯罪团伙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较高,有专人负责驾驶车辆制造事故,专人负责开具相关证明,专人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等。
据统计,当前江苏95%的保险诈骗案件发生在车险领域,且呈骗取资金小额化的趋势。有9个涉及车险,单次骗赔金额一般在5万元以下,有酒驾顶包、倒签单、人伤诈骗、套牌等类型。2013年,江苏机动车保有量为1600余万辆,发生交强险赔案180余万件,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事故多发等因素使车险领域成为保险诈骗的重灾区。当前,一些车主以制造假赔案“蹭保险”方式,转嫁车辆保养、维修、改装费用。本次公布的一起案例中,车主使用套牌骗取1万元保险金,数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被依法惩处。
案例一:“金手指”案 自残骗保未遂获刑
案情简介:2008年3月至6月间,舒某为骗取保险金,先后在十余家保险公司,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金额达1000余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10月16日,舒某买来排骨,在剁排骨时故意将自己左食指近节指端剁断。其后,舒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因案发而未得逞。
判决结果: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舒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团伙诈骗案 20人团伙撞车骗保
案情简介: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间,某汽车修理厂投资人李某某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利用自有车辆、借用的车辆或其他车主送修、保养的车辆,虚构未发生的车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作案94次,累计骗取保险金147万余元。
判决结果:原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其他1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案例三:医疗诈骗案 8名被告内外勾结
案情简介: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4月,戚某某先后分别伙同扬州某卫生院4名工作人员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交通事故或夸大交通事故被害人伤情,伪造病案、虚假医疗费收据等索赔资料骗取保险赔偿金,共计作案6起,诈骗104000余元。
判决结果: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主犯戚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缓期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
案例四:酒驾顶包案 哥哥酒驾弟弟顶包
案情简介:2008年2月某日晚9时许,许某某酒后驾车撞到某临时牌号轿车。经交警认定,许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为骗取保险金,让其表弟李某冒充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保险金,因保险公司及时发现而未得逞。
判决结果: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五:套牌骗保案 利用孪生车牌蒙骗
案情简介:2008年6月25日,严某某驾驶重型普通半挂套牌车发生第三者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严某某向处理事故的民警提供了真牌车的行驶证,并谎称真牌车出险向保险公司报案。2008年7月1日,保险公司先期赔付一万元用于伤者(后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用。案发后,严某某家人退还赃款一万元,严金国也书面向保险公司提出放弃索赔。
判决结果: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六:人伤诈骗案 被黄牛蛊惑假定残
案情简介:2009年1月15日,龚某某驾驶电瓶车与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龚某某肋骨骨折。在龚某某委托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钱某某准备起诉张某某时,被告知可以通过夸大伤情多得保险理赔款,龚某某遂委托钱某某办理相关事宜,随后获得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继而骗得保险金49580元。
判决结果:南通海门市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七:维保汽车骗保案 贪图小利“蹭保险”
案情简介:2011年6月5日,薛某某、尹某某为通过保险维修各自汽车,经与某汽车维修厂郑某某商定,由郑某某伪造了尹某某汽车与薛某某汽车相撞的保险事故,后由薛某某、尹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骗取保险金23280元。2011年12月30日,薛某某为通过保险再次维修其汽车,由郑某某驾驶薛某某的汽车撞树,后由薛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报案,由郑某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骗取保险金68000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
判决结果: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结合薛某某等3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薛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八:倒签单诈骗案 先出险后投保非法获利
案情简介:2012年4月19日,吴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下坡时发生倾覆。事故发生时该车的车辆保险处于脱保状态,为获得保险理赔款,吴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办理了事故车的车辆保险,该保险于次日生效。吴某某于2012年4月22日就4月19日凌晨发生的倾覆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获得保险理赔。同年6月骗取保险金82650元。
判决结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吴某某系自首,且已退还所骗取的保险金,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九:借尸骗保案 转嫁损失伪造事故现场
案情简介:2013年3月11日,乔某某、张某某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以及未有效投入安全生产设施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实施拆迁工程,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乔某某为转嫁对死者的赔偿,于2013年3月14日夜间,指使张某某、钱某某将死者尸体运到泗洪县五台山南路。张某某驾驶骗保车辆撞击钱某某提供并摆放的自行车,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其后,乔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及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欲骗取保险金40余万元(未得逞)。
判决结果:宿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保险诈骗罪判处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钱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十:单位犯罪案 员工造假增收单位被罚
案情简介: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间,南京某汽车4S店服务总监贺某、服务经理赵某某、服务经理接某某以该4S店名义分别伙同车主宋某某、朱某某和朱某某之子、陈某伪造3起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共计91688元,并将该款抵做汽车维修费用划入4S店公司账户。
判决结果: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汽车4S店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宋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朱某某、朱某某之子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陈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4S店贺某、赵某某、接某某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慧择提示:根据上面描述可以知道,在这十大案例中,主要的还是关于车险方面的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法进行诈骗,让人防不胜防。这些诈骗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对于这些行为也给以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