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佳等一行人随旅行社的导游游览宝掌幽谷景区的宝掌禅寺时。导游告知,一部分游客可在原地休息,一部分游客可随行游览其他景点。佳佳等几人在该景点区休息时,径自上景点区内由个体户设置的吊床上休息,不慎从该吊床上跌下受伤。待导游陪同另一部分人回至该景点得知佳佳摔伤,即将佳佳送到当地医院治疗。经鉴定佳佳的伤已构成四级伤残。
旅行社在法庭上辩称,佳佳从景点的一吊床上跌下受伤是事实,但导游已尽到告知注意安全的义务,导游并未告知游客可上吊床休息。至于佳佳身体受到伤害,是她自己过错和其他人推动吊床所致。关于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问题,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已向佳佳推荐,且此险并不是强制险,所以旅行社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佳佳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社会生活经验应该对上吊床休息的危险性有足够认知程度的,但佳佳未能充分注意到这一点,所以对于佳佳的损伤后果,应由佳佳自行承担。但法院同时表示,旅行社作为一个有专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所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所制订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现佳佳在游览景区过程中,从吊床上摔伤致残,本可成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事由,但因旅行社未能按规定为佳佳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事宜,致佳佳得不到保险公司理赔。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