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除托交行李以外的行李损坏,被保险人每次承担的自费部分为50 美元。
可保险的旅游行李包括所有被保险人的旅行必备物品和礼物,旅游纪念品。有关个人行李物品的限制,请参阅以下第4点。
1. 托交行李
a) 保险范围是行李在运输企业,住宿旅馆或行李寄存处丢失或受到损坏的情况。
b) 如果行李因运输延误未与被保险人在同一天内抵达目的地,而航空公司或责任部门不承担赔偿,保险公司按单据报销为取回行李而产生的费用和为保证行程继连必须的重新购置费用,每一参保期的最高报销金额为500 美元。
2. 停放车辆里的行李:
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停放车辆和车辆上固定停放箱的失窃损失,条件是车辆和停放箱必须是锁住并密闭的,而且失窃时间必须在6 点到22 点之间。另外在夜间不超过2个小时的中断行驶时发生的失窃也属于保险范围。
3. 所有其它的旅行时间段:
保险范围还包括其它旅行时间段内由以下原因造成的行李丢失或损坏:
a) 偷窃,入室盗窃,抢劫,强盗勒索,第三者的蓄意损坏,
b) 造成被保险人或交通工具损失的事故,
c) 火灾,自然灾害,不可抗力。
4. 对最高的赔偿金额有如下限制:
a) 照相设备,电影和视频摄像机,手机及其配件,个人电子装置(如iPod,MP3 播放器,PDA 设备,个人视频播放器),以及皮毛制品 – 保险金额的50%;
b) 手提电脑只有在别人家中做客时发生损失才能理赔 – 保险金额的50 %;
c) 手提电脑只有在别人家中做客时发生损失才能理赔眼镜和隐形眼镜每次损失最高赔偿金额为250 美元。
5.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对所有其它行李物品的赔偿金额:
a) 损坏物品的时价,时价指购买同类同等级物品所需的普遍价格扣除根据保险物品状况的折旧(年数,折旧,老化等),对于在旅行途中购买的新物品最多按原购买价赔偿;
b) 损坏物品必要的维修费用以及可能的贬值损失,但最高不超过物品的时价;
c) 对于影像,图片,录音和数据存储器只赔偿材料费用;
d) 对于证件只赔偿重新办理的官方手连费。
6. 若机票丢失,保险公司承担重出机票的手连费,最高不超过100 欧元,而不赔偿机票本身的价值。
7. 保险金额为第一损失金额,即理赔时不会考虑其他保险情况。
对于旅游行李保险有以下附加的责任免除规定:
1. 保险范围不包括以下物品:
a) 所有形式的现金,股票,车票和文件资料;
b) 电脑,软件和配件(除相关特殊规定以外);
c) 陆地,空中和水上的机动交通工具及其所有配件;
2. 保险范围的限制
a) 保险范围不包括交付托运和留在停放车中行李里的首饰和贵重物品。在其它旅行时间内如果首饰和贵重物品保存在保险箱里或不可移动的密闭容器里,或由专人看管,则属于保险的范围。
b) 后连财产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c) 如在帐篷露营时发生行李损失,只有在正式设立的露营地才有保险保障。
d) 只有停放在闭锁空间里的自行车,冲浪板,滑雪板和滑雪单板才享有保险保障。
3. 被保险人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保管和/或寻回的任何遗失行李、被损坏或被盗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