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保监会加大险企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监管力度,此后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而且不能以对被投资对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对外投资。
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断放开,带动整个行业收益水平提升,但与此同时,投资风险也随之加大。就此,中国保监会近日专门起草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险企投资设立非保险类子公司,从业务类型、投资方式、风险控制等多方面进行规定,并要求险企高管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管。分析人士表示,监管层此举旨在加强对险企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督管理,避免风险由非保险子公司传递至险企。
根据《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呼叫、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为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能源、资源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股权形成的关联产业类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允许投资的,从事不属于保险类业务的其他类子公司。而所谓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则是指保险公司的各级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慧择提示:中国保监会此举旨在加强对险企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督管理,避免风险由非保险子公司传递至险企,真可谓是“用心良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