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中国证监会26号文落地,在摸底清理的过程中,业内人士对于监管的空间依旧疑问重重。有的业内人士认为,此次26号文与信托业出台的99号文相比,后者仅规定信托不能构建非标资金池,而26号文禁止子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被业内解读为基金子公司投资标准资产的资金池或将一并遭到“封杀”,新规缩紧程度或甚于信托。
在总规模冲上万亿大关之时,监管部门已注意到基金子公司疯狂生长的风险。4月底,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26号文),要求相关证监局督促子公司强化合规风控管理。
据华南一家基金公司的人士称,近期,广东证监局将进入基金公司现场检查;上海证监局也在文件中称,将抽查子公司清理整改情况。
业务转型的当口,基金子公司人士却对上述通知的理解出现显著分歧。如何定义资金池,估值明晰的资金池能否开展?FOF会不会被列入禁止的资金池之列?几个特定人士出资的一对多专户通道业务需不需要一刀切?这些问题均是业内人士普遍存在的困惑。
政策理解存分歧
《每日经济新闻》媒体在采访中发现,基金子公司人士十分关注监管层如何界定资金池。
“资金池产品的典型特点即为,基金子公司滚动发行一系列产品,投向同一个项目,这是其一;其二,产品投向没有特定的范围,范围非常宽泛,几乎什么都能投;再者,产品的收益计算并不直接与投资标的挂钩,而是按照投资期限区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期收益,管理人给定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也并不是按照资产成本、构建情况测算。”上述律师人士指出资金池两大核心特点——期限错配、分离定价。
“监管层没有对标准和非标资产池采取不同的监管标准,关键在于投资非标或是标准化资产,不是区分资金池的标准。”上述律师称,“资金池的核心区别在于如何定价,即使投资标准化资产,产品收益不是对应组合情况,仍然存在风险。”
针对这一点,一家基金子公司总经理也发出疑问:“若是资金池估值清晰,是否还应列入清理范围?”
除此之外,基金子公司人士对资金池的分歧还在于,FOF产品是否也应算作被清理的范畴。FOF又称基金中的基金,以一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投资标的。“FOF也是一个池子,但清理的过程中,应该如何对待这一类产品?”上述上海一家基金子公司总经理疑惑不解。
26号文中的另一项,即子公司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业内人士也提出不同意见。
上述律师表示,一对多通道业务有另一种情况,出于法规限制,某些资产不允许只存在单个出资人。此时,几个特定的出资人,指定或者授权特定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承诺对于资产管理人执行期指令而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全部风险。他进一步表示,“在某些多个客户(特别是机构客户)事前存在共同的特定投资需求而且愿意自担风险的项目中,这类业务风险基本可控。且不同于近期风险频出的,涉及向社会募资的一对多通道业务。”
“这类几个特定投资人出资的一对多通道业务并不算少。”上述律师称,“这类一对多通道业务与一对一通道业务规模基本为四六开。若法规一刀切,对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影响很大。”
不过,对于上述种种疑问,上海某基金子公司总经理助理解读为,子公司专户产品的总体要求为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因此业内提出的这些问题事实上已经满足这项要求,因此都为法规允许。这又从另一方面显示出目前业内对26号文的理解分歧颇深。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中国证监会26号文落地,在摸底清理的过程中,业内人士对于监管的空间依旧疑问重重,政策理解存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