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老知青”,主要是指20世纪60年代及70年代初从城镇上山下乡到农村当知青的这一大批人。目前,这一大批人中的大多数已到了退休或即将退休的年龄。他们中的许多人返城后工资不高,退休后收入就更少,还有不少人因企业的关、停、并、转下岗而多年生活无着落,因而成为社会又一新的困难群体。
我们建议:
1.国家政府部门制定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出面协调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把返城知青的退休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关系转到现在的居住地。
2.各地政府制定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市居民“低保”时,其知青身份和下乡年限以原劳动(知青办)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为准。具体操作办法应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同时,通过国家有关方面出台的相应政策,规定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将已经“农转非”的下乡知青作为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低保”覆盖面的重点,尽快纳入保障范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3.各地政府制定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原城市下乡知青凡从2007年1月起,办理时男未超过65周岁、女未超过60周岁的老知青,均可从1996年后参加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下乡插队年限累计达到15年以上的,退休时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对以前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了保并已退休的老知青,增加下乡插队年限重新计算其养老金待遇。
4.各地政府制定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被招用为企业职工的,要按照国家和各省、市、区现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下乡期间的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与“农转非”后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5.各地政府制定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前一直没有就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条款规定后仍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以按照国家和各地有关规定纳入户口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