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保险业不断快速发展,想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利益需求,就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改革。近日,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正式启动。那么,费率改革启动的背景是怎样的呢?
2013年8月,2014年,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将扩大范围,分红险、万能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将启动,并力争年底前实现完全的费率市场化。在当前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的关键时点,有必要对寿险费率改革的历程、主要思路、面临的挑战、风险防范策略、国际经验借鉴等问题进行梳理。
人身保险费率改革酝酿已久,监管部门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先后四次推动费率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涉及根本利益、触及深层机制,改革迟迟未能迈出最关键的一步。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实践中,中国保监会将费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作为首要任务。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以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为底线,以稳中求进为原则,中国保监会提出了分步改革的整套方案,并在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基础上于2013年8月正式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自此,保险业在探索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费率改革启动的背景
保险费率即保险产品的价格。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的关键因素是预定利率,即保险公司承诺给客户的到期收益率。以客户的到期收益率是否确定为衡量标准,一般将人身保险产品分为普通型和新型产品两种。普通型人身保险是指保单签发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产品,主要为传统的风险保障业务,向消费者提供生、老、病、死、残等各类保障服务。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到期收益率在保单签发时不确定,主要受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高低的影响。
我国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政策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1997年以前,在监管上对保险产品定价没有限制,保险产品价格完全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预定利率主要参照银行利率水平确定。在当时的高利率环境下,人身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也非常高,曾经达到8.8%,一些地方性产品的预定利率甚至超过10%。随着国家连续8次下调银行存款利率,高预定利率保险产品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由于当时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主要是银行存款,低投资收益和高预定利率之间的差额,使保险公司遭受了严重亏损,也就是利差损。1997年以来,当时的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水平进行限制,1997年11月规定预定利率上限为6.5%,1998年9月又下调为5%。1999年6月,为进一步规范产品定价、防范利差损风险,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费率实行严格管制政策,规定了2.5%的预定利率上限。
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对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进行管制,在引导公司理性经营、促进市场规范竞争、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费率管制政策的问题和弊端逐步显现,急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保监会多次对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进行探索,终于在2013年迈出关键性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