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很多人购买保险,可以为自己未来买一份保障,但是购买保险的过程中一些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那么,一般来说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有哪些呢?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保险消费者权益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很好的被维护和保护,从监管角度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在我国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很多层面的体现。一方面体现为立法分散,分业监管。我国保险领域目前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保险法为核心,辅之于其他各类行政法规和行为准则,但是缺乏专门针对保险消费者的立法,同时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目前分业监管模式下的法律体系,银行、证券、保险各为一体,涉及到的消费者权益在标准、原则、范围以及基本制度上都无法做到一致,目前的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保险发展趋势。二是立法保护重心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层次的缺失。从我国保险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就可以很清晰的看出我国保险领域的立法更多的是出于对保险市场稳定的维护,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对缺失。三是对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还没有真正纳入监管立法。我国保险监管并没有采取国际上推崇的审慎监管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并行,虽然确立了审慎监管的原则,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并未明确写入法律之中。四是立法针对性不强,特别规定法律层级低,缺乏适用性。《保险法》虽然明确规范了保险机构的业务行为,但对保险消费者的权利和保险机构的义务缺乏针对性的细节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出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由于法律层级较低,在保险消费者进行诉讼时并不能直接作为依据,而且大多是监管部门面向保险机构下发的,社会公众并不能对这些政策规范性文件广泛知晓,保险消费者进行维权时难以找到充足的依据,大大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不明确
目前,针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机构主要有保险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协会等。但是由于我国保险监管体制是采用保监会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监管机构虽然对各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市场行为一直在不断地加大监管力度,但由于缺乏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有效机制,一定程度上还无法真正对投诉和信访事件进行十分有效和及时地妥善解决,因此因保险产品服务所引发的投诉和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于此同时,保险的高度专业性使得消费者协会处理保险投诉的专业能力有限,现行法律适用上也存在某些障碍,消费者协会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显得非常薄弱和无力,基本处于相对缺位的状态,造成相当数量的保险消费者在被侵权之后投诉无门。
保险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事实上的不平等
在金融市场上,保险机构经济实力雄厚,组织机构庞大,专业人才众多,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保险消费者专业知识水平有限,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交涉能力、经济承受能力等各方面都与保险机构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在保险产品买卖交易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保险机构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其对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可以选择不公开或者采用大量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让消费者无法真正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内容和具有的风险。实践中,保险机构一般利用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采用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等手段来回避或转嫁风险,达到免除自己的责任的目的;而消费者对于此类合同没有任何申辩的机会,只有接受或者拒绝两种选择,在理赔时也毫无讨价还价的协商余地,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保险消费者自身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
保险消费者权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及其享受保险服务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得到的利益,在保险市场中,并没有得到十分完善的维护,其中最主要是由于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一方面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服务的复杂性增加,大部分保险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未必能意识到,同时,消费者协会和监管机构对保险消费者的指导和教育都较为缺乏,使得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这也助长了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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