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种巨灾风险管理体制面临与时俱进的问题。尽管从现代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政府往往需要扮演巨灾损失“最终责任人”的角色。但如何扮演这种角色,各国的实践不尽相同,传统的模式是政府唱“独角戏”,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更多的是在政府的“导演”下,调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大合唱”,即政府除了完善防灾救灾体系外,还要尽快建立市场化的灾后重建资金保障机制,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分散巨灾风险损失和重建资金压力,确保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方向看,我国现行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具有很强的阶段性特点,已不能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需要面向未来,特别是从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的视角,去思考和规划巨灾风险管理的新架构,在国家综合减灾体系的框架下,高度重视灾后重建问题。通过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灾后重建资金保障机制,逐步实现“藏救灾能力于市场,藏灾后重建能力于民”的新举国体制。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严格控制救济类和应急类专项,与此同时,明确要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救灾和重建资源配置上的作用,以实现国家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完善灾后重建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面临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不利于政府和财政的“瘦身”,也不利于财政预算管理和经济发展稳定。二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难以防止救济过程中可能出现舞弊和腐败问题。三是不利于促进灾害救助的公平。“对口支援”相当于地区间的转移支付,可能存在区域之间的不公平。财政救助往往有广覆盖、“一刀切”特点,难以根据个体受灾情况实行差异化的救助安排,导致灾民之间可能存在不公平。四是不利于公民风险意识的培养。无形中淡化了国民的风险意识,自觉不自觉地产生和助长了依赖思想,容易产生“等靠要”的现象。一项调查显示,大多数受访者承认自身存在巨灾风险,但却很少有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移这种风险的意愿,甚至有些受访者明确表示希望依赖政府救助。五是不利于风险管理理念的转变。我国现行的巨灾管理存在一定的误区:一是重灾后抢救重建,轻灾前防灾减灾,由于灾前的防灾减灾缺乏紧迫性和成效性,所以长期以来防灾减灾工作得不到真正重视,或流于形式;二是重工程手段,轻非工程手段,社会资源更多地投入于各种防御工程,提高抵御灾害能力,而对于立法、教育和保险等非工程手段重视和投入不足;三是重政府和财政,轻市场和分散。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能够较好地化解目前灾后重建过程中面临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一是能够进一步转移行政和财政负担。目前,客观上行政和财政承担了大量灾后重建的工作,这无疑对政府,特别是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不利于稳定财政预算,也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能够进一步理顺转移支付的关系。在以往的大灾重建过程中,中央和地方间的转移支付压力较大,同时,也有违区域之间的公平原则。三是有利于精简行政人员队伍,过度的防灾减灾特别是灾后重建的职能,势必导致基层行政队伍的膨胀,增加行政开支。同时,大量灾后重建资金的无偿分配工作,还容易滋生各种舞弊和腐败。四是有利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现代社会对金融行业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不仅是生产性企业,家庭和个人也成为信贷主体,一旦发生巨灾损失,抵押物灭失,势必导致信贷风险。五是有利于推广设防标准。从工程减灾的角度看,提高设防标准是关键,通过巨灾保险的承保条件和费率等技术,能够有效推动设防标准的普及。六是有利于普及风险管理意识。通过巨灾保险制度,能够提升企业和居民的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减少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同时,也有利于全社会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和意识的普及。
巨灾保险有利于变革传统的灾害评估和灾后重建资金分配模式。目前,灾后损失评估和各级财政补助,采用的是民政部门评估,财政安排资金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灾区各级政府为争取上级更多的资金支持,虚报和扩大损失的情况较为普遍,导致上下博弈,责任主体缺位,监督难度大,救灾和重建资金分配存在不公平和不科学。通过巨灾保险,引入市场机制,利用保险行业的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查勘定损,能够更客观地反映损失情况,除了通过保险赔款能够分摊救灾和重建资金压力外,也为政府的救灾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数据基础……
慧择提示:巨灾保险制度对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希望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尽快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