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历经多次改革后于2001年开始实施的。改革前,瑞典养老保险实行以确定给付为特征的现收现付制,这一制度由两类组成:一是国家基本养老金,瑞典1946年规定凡年满65岁的退休人员(只要在瑞典居住满3年),均可领取既无数额差别也无地区差异的退休金;二是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金与居民终生收入相关,但缴费与给付之间的关联性较弱。至于养老保险金来源,一部分来自国家税收,瑞典政府收取的税率为居民工资的19%(其中,6%用于基本养老保险,13%用于补充养老保险)。
为克服危机,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后期,瑞典通过反思和重构,在1999年通过了养老保险改革法案。2001年,瑞典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新制度含三种类型:一是国民年金,主要面向无收入和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凡满65周岁、在瑞典居住满40年者,均可领取每年70000克朗的税前养老金;居住不满40年者,按每年 1/40 的比例递减。
新制度将国民年金与个人收入相联系,设立了收入关联养老金项目,并将其与普通国民年金挂钩。当收入关联养老金低于44000克朗时,政府为其补足到规定的70000克郎。二是收入关联养老金,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按照工资总额和缴费工资各缴纳9.25%来共同承担。改革后的这部分由名义账户、实账积累两块组成:名义账户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将缴费的 16%计入参保人账户,并转入公共投资基金进行管理运营,同时作为退休时个人领取养老金的依据,在财务模式上实行现收现付制;实账积累部分,由养老基金管理局将缴费的2.5%划出后投资到私人基金和共同基金公司进行运营,努力实现保值增值。三是职业年金,即在职居民所享有的养老基金,其费率取决于居民就职行业和参保人员年龄,平均费率为工资总额的3%~5%,一般由工会与企业主商定建立。目前,瑞典国民中90%以上的在职居民参加了职业年金,它的投资运营主要由各私营基金公司负责。
慧择提示: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瑞典这一制度设计为消除“老年贫困”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