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无明确的法律定位。现行《保险法》中未涉及旅游保险的险种,《旅行社管理条例》主要针对旅游行业的管理,很少涉及旅游合同的签订、规范等。旅游保险内容上既涉及人身,也涉及财产,是一项综合险,但在法律上无确定的概念、承保对象、承保范围和承保责任的规定,仅限于实务领域的旅游险品种。据了解,市场上目前只有平安保险、新华人寿、太平洋人寿、中国人寿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曾推出过针对旅游市场的保险险种。但它们并不是真正、完全意义上的旅游保险。
旅游险的投保人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以旅行社责任险为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旅行社责任险核心在于“责任”。
由于旅行社处于中介地位,提供的是一种代理服务,一旦游客出险,首先需要先分清责任,才能赔付。也就是要先界定旅行社上游的包括酒店、餐饮、景区、航空、铁路、汽车、游船等多个直接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应承担的责任,然后才是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但实际情况是,只要出险,游客必找旅行社,而旅行社的责任未明确界定,最终确定责任承担者就颇费周折。
缺乏权威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也是出险后责任难以认定的重要原因。由于旅游活动的特殊性,旅游出险地与投保地常不一致,一旦出险,责任认定较为困难,加之旅游系统缺乏权威性的仲裁、调解机构,在争议纠纷的解决上没有主动权,容易造成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如经常发生游客住进酒店后物品被盗、自由活动期间外出造成的伤害等事故,这些事故是否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理赔范畴等,目前无法界定,导致理赔难,同时,异地理赔带来诸多不便。
社会整体保险意识差。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旅游消费者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购买旅游保险仅占受访者的20%-30%.目前出外旅游的人群中有80%是自助游,而这部分出游者基本上处于无保险状态。
很多人存在侥幸心理,不愿购买保险;有的游客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既然已有旅行社责任险,无必要再买一份保险。其实一份旅行社责任险并不能保证游客整个行程的安全无忧。认识误区导致一方面游客对旅游中风险的客观存在没有清楚认知,即便是对风险有所认知,但对风险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为此所付出的沉重代价认识不深;另一方面游客并不清楚如何进行风险转移,对可以帮助自身转移风险的途径如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缺乏了解及实际操作经验。还有其他旅游服务商如旅游景区(点)等亦缺乏防范自身风险的保险意识。
解决上述问题,笔者以为,首先要明确旅游险的定位,在尚未制定《旅游法》的情况下,可通过《旅游条例》等来界定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商在旅游服务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加快创新旅游险品种,积极开发旅游市场上急需的险种,如饭店公共责任险、旅游景区公共责任险、特种旅游保险、漂流安全保险、旅行综合险、旅游紧急救援险等。提高服务水平,改进投保方式和理陪方式,以方便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