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近日公布,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适用于上海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中的“企业”不仅限于“城镇企业”,实质上是将本市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新办法中,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提高至34万元。新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0%调整为9%,但用人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仍为2%,在职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也不变。新办法还调整完善了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的做法,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院自负比例,适当提高不同人群在不同级别医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慧择提示:上海12月1日将施行《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0%调整为9%,但用人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仍为2%,在职职工个人2%的缴费比例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