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办理程序:
(一)申请。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并书面告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四)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至少每半年发放一次。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办理程序
1.申请。由户主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县民政局发放的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及优抚对象证书。
(二)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办医院的正式医药费用发票及处方、疾病诊断书、必要的病历资料。
(三)县医保局开具的医药费用核定单或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证明。
(四)户主和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评议。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召开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的,填好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报县民政局;
4.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要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标准比例和最高限额,交县医保局核定;
5.救助。县医保局根据医疗费用总额进行审查,对符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费用总额按县民政局签署的意见办理,实行救助。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必须转账支付,对1000元以下的可直接给付现金。
慧择提示:在您准备申请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时,应首先了解申请过程以及在申请的时候需要上交的材料。只有准备充分才不会耽误您的申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