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是金融支持“三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发展。2012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农业保险条例》,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对农业保险的经营、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解《农业保险条例》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笔者对江苏省农业保险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在农业保险发展实践中,《农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亟待落实。
截至2013年9月末,江苏省农险保费收入及农险基金总计25.02亿元(不含农机保险和渔船保险保费),为全省参保农户提供了516亿元的风险保障。
保险险种从最初7个品种,扩大到当前主要种植业、养殖业、高效设施农业,以及渔船渔民、农机具等34个险种,基本实现了对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加工各个环节及相关领域的全覆盖。五大种植业的承保面已经从2007年的46%,提高到2012年的91%。2012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增长至24.9亿元,风险保障金额超过600亿元,农业保险支付各类赔款达10.3亿元,赔付率达41.9%,受益农户为396万户次。截至2012年底,全省各级巨灾风险准备金余额达20亿元,为农业保险抵御较大灾害提供了有力保障,普遍实行了“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的联办共保、风险共担模式。
从2007年至今,江苏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含农险基金)累计87亿元,各级财政共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70亿元。同时,省政府连续7年下发专门文件,部署全年农险试点工作,明确当年工作任务和落实举措,并将农业保险工作成效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之中。农业保险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不超过15%降低至不超过10%,并实行“分段提取,总量控制”。通过研究设置合理可行的绩效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保险费率、起赔标准和免赔率也进一步降低。
2012年11月,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发布后,江苏省各地政府、保险公司均出台了一系列举措。江苏省率先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的意见》,为强化保费补贴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规范保费资金的筹集、使用,加强保费资金的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江苏省内相关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时,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有关要求执行到位,规范实务流程,深入贯彻落实“三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定损理算规则,准确核定损失程度等,及时做好出险后的理赔工作。
虽然《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为“三农”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在实际执行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户自主投保的意识尚有欠缺。一方面,农业保险风险保障程度偏低,明显滞后于农户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理赔条件高,一些农户因灾受损达不到理赔标准,拿不到足够赔偿,对农业保险政策产生怀疑和不信任。此外,部分险种的设计与农户的需求不相匹配,影响了农户投保积极性。
不得不说的是,农业保险理赔定损操作难度大,实际核查容易存在误差。农业灾害风险难以预测,特别是不具有普遍性的灾害情况,一般年景下较少地区出现的种植物大面积减产减收事件难以界定责任;基层核灾时面广量大,虽然经过农业专家组的科学测量测产,但保险公司任务多、人数不足,往往出现误差,影响到理赔范围和标准。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江苏省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为38.65%,低于主要种植业61.35%的保险覆盖面,高效农业保险发展较为滞后。农户参保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农户自付保费比例高,多数农民都抱着不会发生灾害的侥幸心理拒绝投保。另外,农险条例中赔款时限方面的要求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难度,并且农业保险专业性人才和专业仲裁机构匮乏。
众所周知,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强有力保障,需要不断完善,全面提高农业保险的成效和水平。因此,建议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增加农业保险财政投入。首先,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要不断健全财政补贴的长期和稳定机制,把农业保险与农业项目扶持、农村信贷资金有机地结合起来;其次,要规范农业保险各项操作程序,严禁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干部个人“垫保、代保、虚保”;再次,要充分发挥农业核灾定损专家组的作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查勘定损精确度,简化理赔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要规范档案管理。
发展农业保险还要不断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效农业的投资力度,促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发展。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快新险种的开发,完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鉴于《农业保险条例》中部分条文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冲突,还有部分条文与现实有相当差距,因此建议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真正使《农业保险条例》能够成为指导和引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
慧择提示:参加农业保险意味着当农户们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就可以获得赔偿,减少经济损失。目前,《农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还未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