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对象
(一)2013年1月1日前,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和幅度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为:482元、455元、428元、401元。
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64元、2232元、2101元、1970元,按上述金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养老金调整水平低于工伤待遇调整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慧择提示:福建工伤保险的调整,进一步的提高了人们工伤保险待遇,让福建工伤保险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让更多的人真正的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