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险案情介绍:
某国内进出口公司从西班牙进口一宗钢材,价格条件为FOB,以信用证结算,承运人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随后该进出口公司向某国内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附加锈损险,保险期限为装船至卸货完毕。保险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向某班轮公司订仓并在西班牙港口装船运往中国。
装船时,承运人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式三份,三份正本提单在到港前均掌握在进出口公司手中。国内的钢材买家试图越过进出口公司直接提货,于是在货物到港后,持副本提单要求班轮公司放货,班轮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国内买家提供了担保后将货物提走,此后拒绝向进出口公司付款。进出口公司通过交涉取回货物,但发现货物已经锈蚀,随即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货物运输险案分析结论:
一、关于此案的理赔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货物在到货港没有进行商检,投保人没有证据证明在保险期限内装船至卸货完毕发生了保险事故锈蚀,因此货损原因无法查明,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货物装船时,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到货后投保人很快索回了货物,因此可以证明钢材在装船时是完好的,锈损发生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运输合同和提单的一般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向投保人进行赔偿,然后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可以向提货人或其担保人索赔。
二、笔者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是具体明确的,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方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本案发生争议的原因是承运人违反其班轮运输条款双方约定——适用海牙规则,在提货人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放货。在此情况下,投保人无法按照正常的程序行使提货和进行商检的权利,因此也没有证据证明货物发生锈损的时间是在运输途中还是在提货人储存过程中。
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货物装船时是完好的,而且还有待查明是否该清洁提单是在货物真正没有锈损的情况下签发的,而根本不能证明货物一定是在运输途中发生锈损。因此,保险公司主张拒赔的理由是成立的,对于投保人来说,应当采取的措施是:1、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货物损失的具体时间,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2、因承运人无单放货,其过错显而易见,投保人可向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或该船舶,要求扣船并随后起诉承运人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