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轮市场估价为163万元,而事故发生后花费打捞费65万元、修理费124万元(根据检验报告),已超过该轮实际价值,保险公司按照推定全损赔偿
船舶保险案例回放
某船舶公司为所属船舶向保险公司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保险金额为150万元。投保船舶H轮为集装箱船,总吨559吨,净吨(马力)313吨,航行范围为国内沿海,满载排水量1366.73吨,空载排水量703.7吨,系1984年在日本建造。
某年8月31日H轮在自湛江至海口航次中,载运34个集装箱,货物重量570吨,因触碰不明物体,造成船底漏水,抢救不及而沉没。
事故发生后,根据海事局“此轮沉于航道,必须打捞”的指示,船舶公司迅速向各打捞公司开展打捞招标。湛江某打捞公司报价64万元,顺德市某水运有限公司报价65万元,考虑后者的船舶打捞实力,船东委托该水运有限公司打捞先对船体扳正,吊出水面补漏,然后将船舱水抽干至自浮,历时13天终于将沉船打捞后交付给船舶公司。
在接下来的修理招标过程中,某渔船修理厂报价135万元,另一船舶修理厂报价147万元。为确定损坏程度、修理费用、残值和市价,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专门海事工程检验公司对H轮进行了检验。根据检验鉴定结果,确认该轮损坏原因是触碰水下不明硬物导致船舱大量进水而致沉没,海损修理费1243464元,残值估价52万元,事故当时该轮市场价值163万元。
经查勘,该轮在本航次中无超载,船员配置符合安全规定,证书皆有效,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该轮因触碰水下不明物体而沉没,属于保单责任。
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对于旧船应按出险当时实际价值考虑赔偿,该轮市场估价为163万元,而事故发生后花费打捞费65万元、修理费124万元(根据检验报告),已超过该轮实际价值,应考虑按照推定全损赔偿。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之规定,残值(52万元)应从赔款中扣除,案中保险金额为150万元,最终本案赔偿金额为98万元。
船舶保险案例点评
本案例涉及的是沉船打捞及相关问题处理。
根据海事报告、船舶笔录、航海日志、海事签证,以及相关责任认定书,可以初步确定损失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积极介入此轮事故处理,以最大限度减少总损失。
船舶出险沉没后,保险公司必须认真结合当时状况分析,如果打捞费较低,而又能保证有效果,同时修理费不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选择船舶打捞的方式施救,配合被保险人进行打捞及询价工作。事故处理的主要程序如下:
1.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水下探摸作业,并出具探摸报告;2.根据探摸报告,制订打捞可行性方案及制作打捞费用预算;3.签订打捞沉船施工合同。船东或保险公司须详细审查打捞费用金额及付款方式,为保证最终有效果,应在合同中坚持分期付款方式或者最后有效果支付打捞费用方式。合同中应规定对打捞方在打捞过程中因过失导致船舶损坏的赔偿条款,确定施工完成标准,如果船舶打捞后有破漏时,打捞方有义务将其修理。另外还应结合海域情况规定打捞后拖带问题。
4.修理报价。按照船舶保险惯例,被保险人应该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标准行事,选择最有利的报价。
5.委托专业公司就沉船残值、价值评估及出险原因作出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对于受损船舶市场估价问题,评估方可以依据船龄比例法、市场折余法及重置价格法及总新成率推算船舶出险当时价值。
本案例中另一重可借鉴之处在于如何推定全损。推定全损作为保险中的一个术语,有其特定含义。依照海商法规定及央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推定全损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认为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推定全损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这是一种效果标准,指灭失不可避免或者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或效用,如两伊战争时期有些船舶长期困于波斯湾不能归被保险船东使用的情形。二是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这是一种费用标准,即保险事故支付的各项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如打捞费用、修理费用等各项目超过保险价值的。
推定全损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发委付通知,委付必须是无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