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流程中应如何巧妙利用“仓至仓条款”才能做到既节省费用又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呢?
第一,在进出口业务流程中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时,应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然后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国外进口商。这样可以利用外商付来的保险费,充分运用“仓至仓条款”的承保范围,在不另付保险费、不须另办保险的情况下,使自己在装船前阶段的风险得到了保障。
第二,进出口业务流程中在办理运输货物保险时,要将所托货物在装卸海港通过陆上、水上运输延到内地阶段的风险合并在一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单中投保。这样,可避免对海运过程的两端延伸到内地阶段另外购买保险,费用可节省一半至三分之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单中从内地到港口,又从港口到内地,起讫地点一定要表述清楚准确,以免产生漏保或责任纠纷。如长沙一批货物陆运到深圳,然后海运至新加坡,则运输路线可以这样写:自 长沙 经 深圳 至 新加坡。 应在长沙起运之前投保,以确保陆运这段发生意外能得到赔偿.
第三,若进口货物由国内用户或国内贸易公司接货并集中运往内地,进口公司除了应按前述将内地段的运输与远洋运输一并投保货物保险外,进口公司除了应按前述将内地段的运输与远洋运输一并投保货物保险外,进口公司还应注意将提单和保险单及时转让给国内直接用户或贸易公司,使得在“仓至仓”范围内应享受的保险保障得以继续。
第四,进出口公司应注意“仓至仓条款”的时间界限,尽量在条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运输任务,条款规定货物在港口停留时间不能超过60天。另外,在中途要对货物出售或分配分派,货物抵达出售或分派地点之后,则超出了“仓至仓条款”的范围,须另行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