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一家运输公司接受委托运输两个集装箱杂交米,却没有将货物安全运至买方所在地,途中湿水导致杂交米潮湿霉变。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南京千琥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全椒县茂明粮油厂经济损失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经审理查明,2007年起,原、被告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当年8月10日,汕头市新宏裕粮油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两个集装箱杂交大米,价值14万余元。原告再次委托被告运输,并支付被告运杂费、保险费84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签证路单,签证路单载明货物名称、集装箱号以及收、发货人,双方未签订其他书面合同。被告用箱号分别为XINV1228212、CLHV3694972的两个集装箱运输,在南京至汕头途中所运大米湿水,导致大米霉变、串味。经收货单位汕头市新宏裕粮油有限公司清点,霉变25公斤装大米308包,串味25公斤装大米600包,经济损失3万余元,由汕头市新宏裕粮油有限公司从应付原告的货款中扣除。被告就运输的该批大米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向保险单位理赔,获理赔款16954.55元。原告就其经济损失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货物运输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原告的大米安全运输到收货单位,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