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些年,电梯事故在日益增多,对于这一现象,江苏省今年将要建立并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
江苏省将从今年开始建立并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保费将由产权人、维保单位和检验机构三方承担。据了解,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江苏并非第一家,近年来,部分省、市在实施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应当说,通过建立保险制度,给电梯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埋单”。从满足侵权责任,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来说,用保障制度来兜底无疑是积极而富有建设性的,方向值得肯定。
不过,保险制度终究是兜底的制度,与电梯运营的安全没有任何联系。相反,电梯运营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保险不过是在用赔偿金给事故甚至是生命的血色来画句号。很多时候,电梯出事故都与管理维修不及时甚至是缺位有着必然的因果关联。因此,对于居民来说,电梯的日常保养维护,恐怕比善后赔偿的“一锤子买卖”更需要更现实。特别是,电梯管理不到位,不能正常运营,还会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近年来,电梯事故频发,除了让人看到电梯固有的安全风险之外,有关电梯管理的缺漏也随之浮出水面。值得欣慰的是,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电梯使用者负首责。
然而,仅仅明确主体责任,于管理是不够的。一方面,电梯的管理涉及开发商、维护保养单位和监管部门,物业代表业主进行管理,但其本身不具有协调的职能,管理上存在不小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安全责任,谁都不愿意轻易去担负;另一方面,电梯管理的费用谁来承担?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共用设施维修从房屋维修专项资金中支出。然而,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由房管部门管理,其申请极为严格,程序很复杂。特别是所谓“须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规定,是一道无形的壁垒。
如果不从规则上理顺开发商、维保机构与物业的关系,不协调《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所属部门之间的衔接,细化物业管理电梯有关的措施与办法,给管理搭上“直通车”,电梯的管理与运营必然会形同虚设。那么,所制定的安全保障制度,可能会成为关联责任不作为的“保护伞”。换言之,电梯安全保险制度可以有,但绝非唯一或者全部。在保险制度确立的同时,其他管理机制的亦应同步完善,才能使得制度相得益彰。
慧择提示:江苏省这一政策的实施,是为电梯频发事故上了一个“双保险”。更有效的保障了群众的安全同时也加强了对电梯的安全防护。
江苏省将从今年开始建立并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保费将由产权人、维保单位和检验机构三方承担。据了解,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江苏并非第一家,近年来,部分省、市在实施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应当说,通过建立保险制度,给电梯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埋单”。从满足侵权责任,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来说,用保障制度来兜底无疑是积极而富有建设性的,方向值得肯定。
不过,保险制度终究是兜底的制度,与电梯运营的安全没有任何联系。相反,电梯运营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保险不过是在用赔偿金给事故甚至是生命的血色来画句号。很多时候,电梯出事故都与管理维修不及时甚至是缺位有着必然的因果关联。因此,对于居民来说,电梯的日常保养维护,恐怕比善后赔偿的“一锤子买卖”更需要更现实。特别是,电梯管理不到位,不能正常运营,还会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近年来,电梯事故频发,除了让人看到电梯固有的安全风险之外,有关电梯管理的缺漏也随之浮出水面。值得欣慰的是,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电梯使用者负首责。
然而,仅仅明确主体责任,于管理是不够的。一方面,电梯的管理涉及开发商、维护保养单位和监管部门,物业代表业主进行管理,但其本身不具有协调的职能,管理上存在不小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安全责任,谁都不愿意轻易去担负;另一方面,电梯管理的费用谁来承担?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共用设施维修从房屋维修专项资金中支出。然而,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由房管部门管理,其申请极为严格,程序很复杂。特别是所谓“须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规定,是一道无形的壁垒。
如果不从规则上理顺开发商、维保机构与物业的关系,不协调《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所属部门之间的衔接,细化物业管理电梯有关的措施与办法,给管理搭上“直通车”,电梯的管理与运营必然会形同虚设。那么,所制定的安全保障制度,可能会成为关联责任不作为的“保护伞”。换言之,电梯安全保险制度可以有,但绝非唯一或者全部。在保险制度确立的同时,其他管理机制的亦应同步完善,才能使得制度相得益彰。
慧择提示:江苏省这一政策的实施,是为电梯频发事故上了一个“双保险”。更有效的保障了群众的安全同时也加强了对电梯的安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