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FOB和CFR的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投保海上运输保险,根据国际贸易规定,以FOB和CFR的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以后才转移给买方的,也就是说买方只对在装运港船弦以后的货物所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风险发生在装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和货物在装运港 越过船舷之前,买方和卖方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一段就成为保险"盲区"。
以CIF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应由卖方投保海上运输保险,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散装货物,卖方往往是在装船后根据实际的装船数量进行投保的,自装船到投保存在着时间差,这样就有可能在投保以前发生承包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损失在前,投保在后。例如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受到雨淋,吊钩脱扣而致货物落海等损失。根据国际保险业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有权获得赔偿,即损失发生在订立保险契约之前,但是投保要有投保时确实不知情的证明,否则保险公司不承赔偿责任。由天在实际工作中卖方(投保人)对装船过程是十分了解的,投保人很难证明在投保时对损失确实不知情,因此被保险人也很难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也属于保险的一个"盲区"。
那么,在国际贸易海上运输保险业务中,怎样才能避免保险"盲区",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呢?
本人现提两条建议,仅供参考。以FOB和CFR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有的也叫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上例一所述的损失时,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对以CIF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先向保险公司投保,讲明投保的条件,装船后再将提单数量通知保险公司,取得正式的保险单。这样一旦发生承包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负担赔偿责任,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