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排查各类风险
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全面系统的风险排查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风险排查工作。风险排查应覆盖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各个业务领域,各层级分支机构,并对每一类风险及可能引发风险的可疑业务、可疑人员、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严格细致排查,确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规定》中明确了人身保险公司应重点排查的四大类风险,即保险资金案件风险、财务管理风险、业务管理风险和内控管理缺陷。但为了在确保风险排查全面性的同时给予各公司“量体裁衣”的空间,《管理规定》也提出风险排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的四项内容。
对于保险资金案件风险,《管理规定》要求各公司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较明确的案件线索组织排查,特别是要排查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挪用、侵占客户资金及诈骗保险金的案件线索。在财务管理方面,《管理规定》则要求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因财务管理问题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引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不仅如此,《管理规定》对于业务管理风险和内控管理缺陷也进行了列举,明确提出要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销售活动中因销售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引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特别要排查因销售误导、满期收益显着低于客户预期等原因,可能引发公司及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突发出现投保人集中退保或要求给予满期给付金之外的额外补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同时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及风险隐患。
排查手段不拘一格
“除了对排查内容采用"列举"加"原则"外,新规中有关排查方法的规定也可谓不拘一格。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对满期给付及退保风险,新规则提出"排查要求、排查方法及排查结果报送另行规定"。”保险专家告诉笔者,《管理规定》中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定期对单证印鉴、可疑人员、可疑业务线索以及相关内控制度开展排查。各公司应根据具体业务及公司内部管控情况,明确风险排查的具体标准及抽查比例,细化排查业务流程及各项指标。排查方法可以采取对单证印鉴进行排查、对可疑人员线索进行排查、对可疑业务线索进行排查、对满期给付及退保风险进行排查以及对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排查,但并不限于这几个方面。
在对单证印鉴进行排查方面,《管理规定》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重要单证进行清理核销。存在长期未核销单证或单证去向不明、遗失印鉴、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或者伪造印章等情况的,各公司应对单证、印鉴及相关接触人员的经办业务进行排查。对于销售从业人员展业活动较为频繁,但业绩靠少量保单长期维持相对均衡水平、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及续期收费人员涉及地下赌博、销售人员与客户存在经济债务纠纷等情形,人身保险公司应对有关人员领用的单证进行排查,对其接触的业务进行复查,对有关客户进行回访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排查。
此外,《管理规定》还列举了一些可疑的业务线索,具体包括不同投保人保费来源于同一交费账户;多批次不同投保人的保单退保及理赔等资金支付对象为同一账户;退保和理赔等资金支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外的人;存在大面积犹豫期内撤单等情况。对于这些可疑业务线索,《管理规定》要求各公司通过客户回访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风险排查只是手段,针对排查结果进行整改从而及时消除相应的风险隐患才是风险排查的用意所在。《管理规定》提出,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后,应针对具体的风险项目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其中,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应在排查发现之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对于因内控缺陷导致的风险问题,应当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指标考核、优化管控流程、完善信息系统等措施加以解决。
根据《管理规定》,各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应当采取常规排查与应急排查方式结合进行。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常规排查周期,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7月31日以前向保监会报送上一排查周期的常规风险排查报告。对满期给付及退保风险排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重大案件或发现重大风险线索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开展应急风险排查工作,并于排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送应急风险排查报告。各人身保险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告,各人身保险公司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笔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整改效果。对实际效果不佳的整改措施应及时调整修正,确保风险消除或可控。”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笔者,根据《管理规定》,对于排查发现重大案件及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及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各人身保险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排查、未及时上报排查报告、后续整改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以及排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或过失,风险排查之后仍然发生重大案件的,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保监会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采取积极的排查手段,来全面排查各类风险,从而及时将风险隐患消除,确保人身险市场可以更有序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