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开发商无论是提前交房还是延期交房,都体现了资本的逐利性。近期发生在大连的一则案例,再次说明了这一点。
大连某开发商将房子以近90万元的价格卖给购房者后,又以年总房款7%回租,由于全球经济危机,房子租来又无法高价转租出去,开发商日子也不好过,因此,开发商一纸公告通知购房者解除合同,这将给购房者带来近8万元的损失,为此,房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原来,按照规定,房子应在2010年3月交付,开发商突然交房打乱其家庭计划并由此带来近8万元的损失。事情还得回到2005年3月,当时,孙先生与大连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孙先生购买位于沙河口区某小区一套总价款近90万元的房屋,当日,孙先生一次性交付了房款。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孙先生购买的该商品房5年内不得入住,开发商承诺在5年内将该房屋出租,无论出租状况如何,哪怕未能出租,开发商都将给孙先生年总房款7%的回报,回报年限为5年;7%的回报款在孙先生交齐购房款后开始计算,开发商按照季度向孙先生发放回报款,该协议履行期限至2010年3月。协议签订后,开发商从2005年6月起,按季度将约定的回报款(租金)存入孙先生的账户。此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08年末。
开发商的一纸通知就使自己损失近8万元,孙先生哪能不急,孙先生回到大连后,多次找到开发商沟通,而开发商却以经济危机房子实在租不出去为理由,希望孙先生能解除当初所签的协议。在双方协商不成后,2009年6月,孙先生委托律师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拖欠两个季度的租金3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直到合同期限届满为止。
此后,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开发商辩称,双方签订的不是租赁合同,而是委托合同,事实上是孙先生委托其代为出租,对此孙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在本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被告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转租和取得收益的权利,这些内容不可能包含在委托关系当中,而恰恰是租赁合同中应当包含的内容。
经过法庭上的简单辩论后,在法官及双方律师的参与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相互表示理解,法院当庭作出调解书: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继续履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开发商支付孙先生2009年上半年的房屋租金3万余元,2009年下半年的租金开发商于2009年9月、12月支付;开发商补偿孙先生3000元。至此,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提前3个月解除,此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慧择提示:从大连房地产开发商提前交房被房主告上法庭的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商单方面解除售后回租合同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将会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