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案例:一桩800余万元的国际货运险索赔,历时4年不能结案;10车从国外进口的纯天然彩色棉,发货后就杳无音信;是保险公司惜赔,还是客户索赔依据不足……6月中旬,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市首例国际货物买卖保险纠纷,作为这起诉讼的被告A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细述其中原委……
水险部经理朱向民没有想到,4年前处理的一桩保险索赔,近日突然被客户告上了法庭,而且这起纠纷还创下了北京市司法实践的一项新记录,成为该市国际货物买卖中发生的首例保险诉讼。
客户说:10车投保“陆运一切险”的彩色棉发货后就没了踪影
引起这起纠纷的是10车从土库曼斯坦进口的纯天然彩色棉。
原告鑫多宝贸易公司称,他们1996年通过外贸代理商中艺进出口公司和土库曼斯坦一家公司签订了进出口合同,进口纯天然彩色棉。1997年2月5日,鑫多宝公司向A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了对这批货物的铁路运输风险进行投保的要求,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陆运一切险”保险合同,鑫多宝公司交纳了34000余元的保费。可是这10车棉花自1997年1月22日从土库曼斯坦装车发出之后,就音讯全无,至今也没到原先保单上指定的满洲里火车站。于是,他们向承担这批货物运输风险的A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索赔。但是,4年来双方一直没有就理赔事宜达成共识,今年6月,鑫多宝公司以A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800余万元的货物损失。
保险公司质疑:不提供损失证明,我们凭什么赔款
这起看上去并不复杂的保险索赔,为什么保险公司历时4年都没有赔付呢?从1997年起就一直负责处理此案的朱向民经理,向记者仔细讲述了其中的原委:不是我们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客户,而是鑫多宝贸易公司一直没有向我们提供索赔必须的单证。
朱经理说:1997年3月26日,客户鑫多宝贸易公司首次向我们提出索赔,当时他们提供的索赔单据是这批货物装车发运之后,土库曼斯坦铁路部门出具的运单(第三联)和一张满洲里火车站中俄铁路交接所出具的证明,其中记载:“从土库曼斯坦发往我处彩色棉花十车,车号为:……至今未到,特此证明。”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很快发现,客户提交的这两份索赔材料中许多内容令人生疑。例如:运单中记载货物是从土库曼斯坦发运到俄罗斯的后贝加尔站,而出具货物没有到站证明的却是满洲里火车站中俄铁路交接所;运单记载的到站地是后贝加尔,而客户填写的投保单中,货物到站地却是满洲里(原告曾在法庭上解释,货到后贝加尔站即意味着运抵满洲里,但是保险公司调查的情况却是,虽然后贝加尔站是俄罗斯通往中国的口岸站,但是,与满洲里中俄铁路交接所尚有一段距离,不可能在运单中互相替代);按照国际联运的惯例,运单(第三联)通常掌握在发货人手中,客户作为这十车彩色棉的收货人,应该凭铁路部门的通知和身份证明提货,索赔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的也应该是铁路部门的提货通知,而不是运单。除了以上这些疑点外,导致保险公司迟迟不能作出赔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客户始终没有提供这批货物的损失证明。
朱向民对记者说:“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当投保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这是财产保险合同最重要的原则。但是,在鑫多宝贸易公司提出的索赔单证中,既没有这批货物的付款证明,也没有任何货物遭受损失的证明。‘货物未到’,是在运输途中遭受了自然灾害,还是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致使货物受损,作为保险人我们无从得知。就算货都丢了,火车的车厢总还在吧,10个车厢在铁路线上,不可能毫无原因就消失得无影无踪吧。”
“而且按照‘陆运一切险’的保险条款规定,‘货损货差证明’是客户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必须提供的单证,没有损失证明,保险公司依据什么赔款呢?”
更让保险公司感到蹊跷的是:如果这是一桩正常的进出口贸易,卖方公司900多万元的货物不知去向,又没有收到货款,4年了不可能不闻不问,而在鑫多宝贸易公司的索赔过程中,土库曼斯坦的卖方公司从未索要过这笔数额不斐的货款,而鑫多宝公司也从未向保险公司出示过任何付款凭证。
分歧:一切险就是一切损失都得赔?
在客户眼中,既然投保了一切险,就是把一切风险都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就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承保“陆运一切险”并不是说保险公司一切损失都自己扛。保险人在这份保单中承担什么样的保险责任是保险条款明确规定的。
A保险公司不久前刚刚开通了货运险网上投保,在这个网站提供的“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记者看到这一险种主要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雨、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除此之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可见,货物没有到达指定的火车站并不是“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而且,该保险条款有关“被保险人的义务”部分还明确要求:“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据记者了解,索赔过程中,鑫多宝公司曾经在保险公司的一再督促下向这批货物的中方承运人哈尔滨铁路局提出过书面索赔,而且哈尔滨铁路局也曾就此事给予书面答复,但是,鑫多宝公司没有将这份文件提交保险公司,其中原因不得而知。
这起纠纷日前因法院要求原告方提供对土库曼斯坦铁路运单(第三联)的境外公证、认证而中止审理。虽然庭审暂告一段落,朱向民并没有感到些许轻松,为了保证法庭上提出的每一个论点都经得起推敲,他又和代理律师一起忙着搜集新的证据。对于此案的前景,朱向民感觉是“喜忧参半”,喜的是收集到的证据越来越有利于保险公司当初所做的判断,忧的是法院审判人员对这种涉及国际联运的保险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是不是足够了解。但是,不管怎样,他们都会把这桩官司坚持到底。朱向民说:“如果一审败诉,我们一定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