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卫是一家媒体的高管,随着职业阶梯的爬升和与客户交往的增多,认识了情投意合的小孙。随之,小卫提出与妻子小王离婚,相关程序已走了一半,但是小卫与小王在分割保险产品时遇到了难题。之前小卫购买了近200万元健康险产品,目前尚未到期,受益人是小卫与小王两个人。
在庭审中,小卫认为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购买的,并且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因此可视为是婚内财产的约定,不同意进行分割。妻子小王则认为,保费都是婚后由双方共同支付,应该进行分割。
保险业内人士孙宏介绍,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名义定期缴纳保费,目的是为了将家庭财产增值保值。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可以法院的裁决为准,但是更多的是采用现金策略的方式,即双方可根据保险回报的收益进行贴现,然后,再根据相关的协议进行比例分配。
慧择提示:从上述可以看出,离婚后保险产品的分割原则,是要求在分割财产过程中,要以保险产品的实际现金价值进行一定的权益分配。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