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方面表示,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业务范围的合理划分,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保障型业务。通过适当限定新设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源头上增强保险公司精耕细作、注重服务、不断创新的内在动力。同时,通过将业务范围调整与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挂钩,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资本管理能力、风险管控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
据了解,《办法》根据保险业务特性,首次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类。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等;扩展类业务包括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办法》规定,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新设财险公司在申请基础类业务的具体操作上,以人民币两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一项基础类业务;此外,每增加一项基础类业务,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
而新设人身险公司在申请基础类业务时,以人民币两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一项;每增加三项中的一项,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申请前三项以及第四项、第五项之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第四、第五项指分红险和万能险)。
同时,《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在申请扩展类业务时,《办法》都对其资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等。
有保险行业人士表示:“新《办法》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确定了各项业务所对应的准入资质。对规范险企公司治理、内控制度、服务能力建设等作出了纲领性的规划。”
慧择提示:保监会出台《办法》细分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就寿险经营分红险和万能业务险注册资本门槛进行规定,这样一来,将进一步规范保险业务经营方式,并对规范险企公司治理、内控制度、服务能力建设等作出具体的规划。